南京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南京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25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暫行規定

(1987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的作用,更好地擔負起轄區的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治安、勞動就業、城市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的綜合管理、綜合服務和協調監督任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提高城市綜合管理、綜合服務功能為目標,積極開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街道建設成為安定團結、環境整潔、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區。

第三條街道辦事處以居民工作為重點,並對轄區內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地區性、社會性的工作,進行行政管理。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管轄區根據地域、居民密度、經濟發展狀況等劃分確定。管轄區域的人口一般在四萬人左右。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合併、撤銷由區人民政府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性質和組織機構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的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賦予的權力,管理轄區內的行政工作。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內設辦公室、經濟工作科、城市管理科、民政工作科。

第九條街道可從實際需要出發,設立財政管理所、市容管理所、房產管理所,行政上歸街道辦事處領導,業務上接受各有關部門的領導。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按轄區總人口數的千分之一比例配備(含街道黨群部門)。人員來源可由市區人民政府從機關幹部中選調,亦可在編制範圍內招聘企事業單位的職工。

第十一條受聘人員經街道辦事處和區人事部門統一考核審定後,由街道辦事處辦理聘用手續。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行政關係在街道,享受辦事處同級全民幹部的政治待遇、工資和福利待遇,也可按原企事業工資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辦事處統籌解決。連續聘用的人員確實符合幹部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的主要任務:
1、宣傳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對居民民眾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法制等方面的教育。
2、積極組織轄區內各單位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開展民眾文化、體育、教育活動,活躍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3、全面管理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的社會工作和其他地區性的行政工作。
4、根據市、區、街道三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新建小區的配套建設,向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意見建議;負責自管部分的道路及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保潔;負責自管公房的維修和租金的收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居民動遷、住房改造等工作;負責轄區內施工工地的管理;負責轄區內的市容衛生管理的落實工作;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河坡保潔和明溝管理;負責自管街巷內樹木、綠地的養護、管理及開展民眾性的綠化工作;對轄區內違章建築進行監督,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監督轄區的集貿市場、文化市場、小商品市場和零星攤位的秩序、物價、衛生和安全等工作。
6、重點發展第三產業,發展為民、便民、利民的服務事業;發展區街工業,提高經營水平,不斷增強街道自我發展的能力。
7、搞好城市社區服務,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積極做好計畫生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風、防震、防火和搶險救災等工作;做好轄區內的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民政工業的管理工作;做好退休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和待業人員登記、管理、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講行招工、聘用、調配工作。
8、組織轄區內各單位做好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工作。抓好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幫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刑滿釋放和勞教解除人員安置工作。
9、協助和配合人民法庭做好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處工作,以及其他案件的審理工作。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10、指導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認真處理人民來信來訪。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在主任主持下行使行政職權,並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討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對幹部履行崗位責任的情況進行考核;街道辦事處幹部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熱愛街道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業務水平,積極負責地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並接受區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居委會主任會議或居委會下設的各工作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居民代表會議,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建議,接受居民監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搞好街道各項工作。

第五章 工作關係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對市、區人民政府布置下達的任務,必須認真負責地貫徹實施,並主動及時地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屬於本身的行政業務,不可交街道辦事處承辦,如確需街道辦事處協助的,應報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公安派出所、糧管所、衛生院等單位的工作,有權進行督促、檢查、協調,必要時,也可會同有關單位研究居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並組織貫徹實施。

第二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自行辦理的行政業務,不應下交居委會承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執行。本規定的修改、解釋權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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