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原因
稅收中協稅護稅,協稅護稅內稅務機關依靠非稅人員協助辦稅,保護國家稅收,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做好稅收工作的一項制度和方法。在建國初期,為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組織民眾監督,協助辦理稅收工作,其中較為普遍的是職工的協稅護稅。在協稅過程中,民眾只起到協助辦理的作用,不得擅自決定或更改稅款數額的多少。1952年11月召開的第四屆全國稅務會議上,通過總結,進一步明確。
原則
(1)護稅與生產相結合;
(2)只護稅不代替稅務機關做具體徵收工作;
(3)護稅工作必須在工會的領導下,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應與職工建立經常聯繫,並進行業務指導。長期以來,採取協稅護稅這種方法,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徵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堅持民眾路線,放手發動民眾,發揮民眾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工作,同時也有利於提高民眾的納稅意識。
方法
主要有:
(1)建立企業辦稅員制度八
(2)建立納稅組織;
(3)建立護稅網路;
(4)成立協稅組織;
(5)建立代征制度;
(6)開展部門協作;
(7)發動社會舉報。在征管改革的過程中,要不斷鞏固和擴大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協稅護稅網路,堅持專業管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發展與城鄉民眾自治組織、基層政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協作關係,逐步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和規範的獎勵制度,開創協稅護稅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