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電網建設綠色通道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快電網建設工作,保障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保證電網建設項目合理、有序的發展,為電網建設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北海電網建設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09年第14次北海市市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2009年9月27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印發。該《辦法》分總則,電網規劃,電網建設項目的申報與批覆,建設用地、拆遷補償和收費,組織和協調5章3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電網建設綠色通道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北海電網建設綠色通道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第14次市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電網建設綠色通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快電網建設工作,保障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保證電網建設項目合理、有序的發展,為電網建設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網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網建設是指變電站、開關站(開閉所)、輸配電線路、電纜管溝等電力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 電網規劃建設應遵循與城鄉規劃協調發展,節約用地和保護環境,與電力負荷的增長幅度相適應或適度超前,保證供電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應當支持電網建設,加強對納入規劃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走廊的保護。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占用電網建設用地和規劃用地。

第二章 電網規劃

第六條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電網規劃。
電網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訂,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站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並予以保護。
第七條 各級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電網經營企業負責同步編制電網規劃。電網經營企業負責提出變電站定址及電力線路走廊要求。
第八條 對目前城市總體規劃中尚未安排的電網建設用地,由電網經營企業商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排,結合電網規劃布局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選點,保證電網建設用地。調整電網建設規劃和電網建設項目用地的,應當徵求電力管理部門和供電企業的意見,占用電網建設項目用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電網建設項目的申報與批覆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對電網建設項目實行重點建設工程的有關優惠政策,簡化電網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
第十條 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據電網規劃提前向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變電站、線路走廊用地規劃許可、征地手續,在確定具體選址方案後,即開展征地工作。
在電網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電網經營企業應將項目建設計畫、規劃選址方案、規劃線路路徑方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在收到申報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回復。應及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地預審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批覆。
在電網建設項目的實施階段,電網經營企業在選定站址、電力線路走廊後,應及時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規劃,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一條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電網建設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書),並依法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二條 電網經營企業到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施工報建,併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後即可進行工程施工。對於電網建設項目報建過程中涉及市級減免許可權的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市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申請減免。
第十三條 依照規定需辦理消防審批手續的電力建設項目,由電網經營企業向消防管理部門申報,消防管理部門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完成消防審核工作,核發《建築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

第四章 建設用地、拆遷補償和收費

第十四條 電網建設屬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電網項目建設用地的取得應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涉及征地、拆遷補償的,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有關標準予執行。
第十五條 征地拆遷工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徵用有權屬爭議的土地,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電網經營企業予以配合;跨縣(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材料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規劃定點,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規劃定點、相關部門測量用地邊界後,10個工作日內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用地報批材料上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在建設項目依法通過審批並完成批後實施工作後,擬訂項目用地供地方案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對北海電網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應當就該項目積極申報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被列為自治區、市重點建設項目的電網建設(協調)項目享受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優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拆遷管理費、教育附加費,征地管理費(屬電網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管理費可按規定收費項目的70%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跨越公路費、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區或規劃區內電力線路規劃設計費;涉及城市道路占地挖掘占用綠化帶施工的,減半收取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損壞城市道路和綠化的,由電網經營企業按規範要求予以修復,不能修復的按規定收取補償費。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礎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基礎面積,只作一次性永久補償:
(一)鐵塔按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桿坑和拉線坑面積按每坑2平方米計算;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牆以該桿、塔基礎的圍堰或者擋土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九條 對架空電力線路的塔基礎用地,由電網經營企業負責製作其占地面積並登記造冊,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辦相關手續。架空電力線路的塔基礎使用林地的,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和林木採伐審批手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二十條 由於歷史原因未納入規劃但已建成的供電設施及其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電纜通道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後再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認。因城市發展需要遷移的,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應當重新安排供電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電纜通道,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電力線路預留規劃通道:
(一)架空電力線路:規劃預留500kV高壓走廊為75米,220kV高壓安全走廊為40米;110kV高壓安全走廊為25米;35kV高壓安全走廊為20米,10kV高壓安全走廊為15米。為體現集約、節約、高效利用用地原則,以上線路可結合規劃道路設定,以減少高壓走廊寬度。
(二)電力電纜線:地下電纜為1.8米寬的區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於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桿植物。已種植或者自然生長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桿植物,影響到電力線路安全運行時,由電網經營企業予以清理、修剪;市區路樹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需要清理或修剪的,在園林主管部門技術指導下進行修剪,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在電力線路建設期間,在已獲審批的電網建設項目規划走廊內,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桿植物的,電網經營企業按照政策規定支付補償費用後予以清理、修剪;搶種搶播植物的,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電網經營企業依法予以清理,並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電力線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需要拆遷的,在拆遷公告公布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建築物、構築物的,均不予補償。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和林木採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力設施保護範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搶栽、搶種植物或者搶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部份,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補償;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築物、構築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城區電力電纜建設:
(一)北海市區範圍內的城市主幹路、部分對城市景觀有重要影響的次幹路兩側的1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原則上應採用電纜埋地敷設的形式,原有架空電力線路應根據市政建設工程需要同步改造為電力電纜,埋設下地;110千伏電力線路原則上採用架空的形式架設,北海市區範圍內的城市主幹路、部分對城市景觀有重要影響的新建110千伏電力線路可採用埋地敷設,220千伏電力線路均採用架空的形式架設。
(二)舊城中心區主要街道應結合舊城改造及道路拓寬新建,統籌考慮開挖電力電纜管溝,電力線路逐步向地下電力電纜過渡。舊城中心區主幹電網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電網經營企業負責出資購買電氣設備材料和建設安裝。
(三)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建設項目中的電力電纜管溝土建部分由項目業主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建設,電氣部分設備材料和安裝由電網經營企業負責。管溝土建過程中,電網經營企業負責提供電纜管溝的技術支持,經電網經營企業竣工驗收合格後,無償移交電網經營企業使用。

第五章 組織和協調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電網經營企業組成的北海市電網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負責電網規劃建設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對電網規劃建設的管理、推進等工作進行研究,協調解決電網規劃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針對各電壓等級輸變電工程項目分別成立建設協調機構,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成立協調小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鄉電網改造專項工程,由縣、區政府組織成立協調機構。
第二十八條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利、交通、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對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徵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電力建設項目與市政、綠化、公路、鐵路、通訊、廣電、航道、橋樑以及其他設施的建設發生衝突的,應按照照顧規劃在先、建設在先及配套設施服從主體設施的原則協商解決。涉及拆遷、復建的具體費用,由雙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不需拆遷、復建的,在採取防護措施後進行建設。市政工程建設影響電力設施的,在建設實施前應當與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有關拆遷、復建、採取防護措施的具體費用由建設單位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按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對電力設施被盜、被破外嚴重的問題給於高度關注,加強警力,加大偵查力度,狠狠打擊盜竊、破外電力設施的犯罪行為,保障電網安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占用電力建設項目用地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給予制止。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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