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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發〔201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方案內容
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中央和自治區、市共同設立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完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確保我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有效實施,切實解決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關於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的通知》(桂財教〔2010〕19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建立北海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長擔任,市教育、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領導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全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工作的實施。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由領導小組部分成員單位派員組成。各縣(區)相應成立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轄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工作的實施。
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的主要內容及覆蓋範圍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的主要內容。
按照“加大財政投入、經費合理分擔、政策導向明確、多元混合資助、各方責任清晰”的基本原則,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國家助學金為主體,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補充,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基本解決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
1.建立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各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按二檔進行評定,一等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於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二等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
2.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在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普通高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設立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註冊學籍的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並已建立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的在校1-3年級學生。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優先資助:孤兒學生、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學生、庫區移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烈士子女與單親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農村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
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能在同一學年內同時申請獲得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學項目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項目資助,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項。
3.建立學費減免等制度。各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2-3%的資助經費,用於減免學費、設立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
4.進一步落實、完善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二)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覆蓋範圍。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自治區和市、區共同設立,資助面約占在校生總數的30%。根據我市實際,在確定資助政策覆蓋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傾斜。其中:城市普通高中,學生資助面約為15%;縣(區)農村地區普通高中,學生資助面約為30%。
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普通高中學生全部納入國家助學金政策覆蓋範圍給予資助。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優先資助。
三、落實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分擔責任
中央規定,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自治區按8:2共同分擔。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同時考慮我市、縣區級財力狀況,對自治區規定應承擔20%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自治區市財政、區財政按以下原則分擔:
(一)市直普通高中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市轄區直普通高中所需資助經費,由轄區財政負擔。
(二)合浦縣普通高中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財政負擔。
(三)自治區直屬普通高中所需經費,由自治區財政承擔。
四、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
按照自治區的總體部署,各縣(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及時傳達到財政、教育相關部門及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部署學校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
1.落實責任,明確分工。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的要求,審定我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制度實施方案;落實本級財政應承擔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金,指導、檢查和監督所轄縣(區)人民政府開展資助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結合資助政策,統籌做好本地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工作,落實本級財政應承擔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金,加強對上級下達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市財政部門將自治區補助經費預算分配下達到各區及所屬高中學校;負責籌措本級應承擔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經費。市直高中學校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經費,由市財政負責按照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管理。確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資金管理的安全、規範、有效。
省管縣試點工作期間,合浦縣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名額、資助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分配下達。
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普通高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規範補助對象評定、操作流程、經費落實和發放、監督檢查等環節的管理。配契約級財政部門做好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金髮放管理相關工作,指導縣(區)教育部門、市直普通高中開展資助工作。
2.組織實施。(1)制定本轄區具體實施方案。各縣(區)財政、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制定本轄區具體的實施方案,確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政策順利實施。(2)落實經費分擔辦法,確保資助政策落實到位。各區財政部門要按照市規定的分擔辦法將本級財政應承擔的資金經納入預算予以落實,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3.加強對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配合當地政府做好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工作,要將普通高中資助工作納入辦學水平評估指標體系。指導高中學校開展資助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匯總轄區內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髮放情況,填寫《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統計表》(見附屬檔案3)上報市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備案。
各普通高中學校負責做好受助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高中學生的界定、申請與評審工作。各普通高中學校校長是該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髮放工作負主要責任。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年度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預算、各高中學校的在校生人數及家庭困難高中學生建檔人數等因素確定。各校要根據《實施方案》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同級主管部門備案。填寫《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報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和備案。
符合資助的高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根據學校具體評審辦法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三)檢查督促階段。
每年春、秋兩季開學後,市、縣(區)各級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本轄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題督察,及時總結經驗,糾正違規行為。
本實施方案由市財政局、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略)
2.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略)
3.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