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營養師協會

北京營養師協會(Beijing Nutrition Consultan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BNCA。是北京地區營養師聯合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北京營養師協會

協會簡介

北京營養師協會(Beijing Nutrition Consultan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BNCA。

北京地區營養師聯合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組成人員:劉華林、孫紅芝、姜青順、李華、黃冬玲、劉宏偉、楊東生、徐小麗、姜維等營養師以及陳一迎、劉浩宇、李長平等著名營養專家共52人。多次在北京電視台錄製健康類節目.
“北京營養師協會”以聯合北京營養師群體、豐富營養師職業內容、提高居民健康意識為宗旨,大力提倡合理營養、科學鍛鍊的健康生活方式,幫助各類人群,包括婦幼及老年人在內的特殊人群建立健康飲食習慣,從根本上提高我們北京市民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意識。同時,在北京生活和工作的營養師們也擁有了一個溫暖的家,通過北京營養協會及時學習最新的政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確保營養師的質量。
1、面向社會,深入大眾,宣傳普及科學的營養健康知識,開展大型的持續性的健康教育活動。
2、開展營養、運動與健康促進方面的諮詢指導服務。
3、組織營養與健康促進方面相關人才的職業、技術等培訓。
4、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營養師聯誼活動等豐富精神生活。
5、為需要配置營養師的單位和個人推薦營養師和營養專家。
6、開展有關營養與健康促進方面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介紹國內外先進的營養保健、健康促進信息。
7、經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意或委託進行營養健康調查、統計、研究等工作。
成員簡介
劉華林
北京營養師協會理事長
華林之家營養諮詢中心經理
尤擅長孕產婦、乳母、嬰幼兒營養、嬰幼兒培養良好的飲食習慣。青少年飲食與心理問題的改善、腦力勞動者的營養素協同作用及日常膳食改善、各種臨床常見病的膳食改善。
姜青順
北京營養師協會副理事長
北京營養師協會網站總編輯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北京營養師協會(Beijing Nutrition Consultan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BNCA。
本團體的性質: 北京地區營養師聯合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組成人員:劉華林、孫紅芝、姜青順、李華、黃冬玲、劉宏偉、楊東生、徐小麗、姜維等營養師以及陳一迎、劉浩宇、李長平等著名營養專家共52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詳見附頁)
“北京營養師協會”以聯合北京營養師群體、豐富營養師職業內容、提高居民健康意識為宗旨,大力提倡合理營養、科學鍛鍊的健康生活方式,幫助各類人群,包括婦幼及老年人在內的特殊人群建立健康飲食習慣,從根本上提高我們北京市民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意識。同時,在北京生活和工作的營養師們也擁有了一個溫暖的家,通過北京營養協會及時學習最新的政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確保營養師的質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村201號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劉華林、孫紅芝、姜青順、李華、黃冬玲、姜維、劉宏偉、楊東生、徐小麗等
本社團的活動資金為3萬元-5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詳見附頁)
1、面向社會,深入大眾,宣傳普及科學的營養健康知識,開展大型的持續性的健康教育活動。
2、開展營養、運動與健康促進方面的諮詢指導服務。
3、組織營養與健康促進方面相關人才的職業、技術等培訓。
4、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營養師聯誼活動等豐富精神生活。
5、為需要配置營養師的單位和個人推薦營養師和營養專家。
6、開展有關營養與健康促進方面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介紹國內外先進的營養保健、健康促進信息。
7、經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意或委託進行營養健康調查、統計、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暫無
個人會員:劉華林、孫紅芝、姜青順、李華、姜維、劉宏偉、楊東生、徐小麗、陳一迎、劉浩宇、李長平等52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1 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
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2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
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2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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