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主動反饋執行進展情況的若干規定

為了貫徹能動司法和司法公開的原則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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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能動司法和司法公開的原則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除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向當事人公開執行信息、履行告知義務之外,執行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及時、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案件執行的進展情況。
第二條 立案執行屆滿一個月後,執行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反饋執行進展情況。
立案執行六個月內未結案的,執行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屆滿後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反饋執行進展情況。此後每三個月反饋一次執行進展情況。
立案執行一個月或六個月屆滿前,執行法院已在財產調查、財產控制、財產變現等階段向申請執行人反饋了全部執行進展情況的,可不重複反饋。
第三條 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反饋執行進展情況,可以採取電話對談、固定接待日約談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執行法院反饋執行進展情況,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及結果、下一步執行計畫、需要其參與和配合的事項等內容,並聽取其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和建議。
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約請申請執行人見證案件執行的過程。
第五條 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反饋執行進展情況,應當填寫《執行進展情況反饋表》或製作筆錄入卷歸檔,並應當將反饋的情況及時、準確地錄入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執行日誌。
第六條 執行案件評查應當將主動反饋執行進展情況作為基本內容之一,評查結果納入年終考評範圍;執行案件涉信訪的,應當將主動反饋執行進展情況作為責任倒查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全市各級法院可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執行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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