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的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向本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限值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企業標準備案是指企業將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材料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
第三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企業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要對企業標準負責。保證企業標準的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相牴觸。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企業標準備案及管理工作,區衛生行政部門在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開展相關工作,負責企業標準備案材料受理等工作。
第五條 企業標準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名稱、編號、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食品安全項目及其指標值和檢驗方法。
第六條 企業標準代號由企業編制,一般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四位年號),其中企業代號應能反映所在行政區。
第七條 企業在備案企業標準前,應當將企業標準文本及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的說明,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管理系統上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公示結束後,企業應根據公示反饋意見,修改完善企業標準內容。
第八條 企業辦理企業標準備案,應當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管理系統”線上辦理,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應向衛生行政部門線上提交下列材料,並提交紙質材料各一份: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其中應包括:企業標準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的說明,公示情況及反饋意見處理的說明);
(四)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營業執照或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辦理新食品原料企業標準備案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證明材料。
修訂企業標準並辦理重新備案的,應當提交前兩款規定的材料。
已備案的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辦理延續備案的,只需提交企業標準備案延續登記表。
提交上述材料複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第九條 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並明確相應的食品類別;
(二)列出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的指標限值。
第十條 區衛生行政部門對企業標準備案材料及其內容是否齊全、是否屬於備案範圍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即時或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屬於備案範圍的,書面告知當事人不在備案範圍;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內容不齊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具體內容;
(三)提交的材料及其內容齊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在標準文本封面標註備案登記號,即時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標準管理系統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號的編排格式:(北京市國標行政區劃(區)代碼)(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代號)。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五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在備案有效期屆滿20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手續。
逾期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該企業標準在有效期屆滿後自動註銷備案。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進行修訂重新備案,原備案自動註銷:
(一)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需要對企業標準進行調整的;
(二)適用範圍和安全性指標均發生變化的。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需要對企業標準進行調整的,可以提交企業標準備案修改登記表(含修改單和修改說明)進行備案,原備案登記號不變。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任一生產企業辦理備案,並註明適用的各企業名稱以及註冊地址。
委託生產食品的,委託方、受委託方均可辦理備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註銷企業標準備案。
(一)企業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企業標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
(三)備案材料被查實為弄虛作假的;
(四)企業主動申請註銷企業標準備案的;
(五)經修訂重新備案的。
屬於第(一)至第(三)項的應告知當事人註銷的理由。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備案企業標準存在的問題,都有權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對備案企業標準的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及時對企業標準進行複審。
市衛生行政部門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加強管理,發現或經投訴舉報企業標準存在問題,且屬於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情況的,應註銷備案並向社會公布註銷企業標準備案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企業在企業標準備案中弄虛作假的,衛生行政部門除註銷備案外,將把企業弄虛作假的行為向社會公布,並向監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後按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不適用於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北京市衛生局制定的《關於印發<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衛食安標字〔2013〕2號)、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制定的《關於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部分條款的通知》(京衛食品〔2015〕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