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體育局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北京市順義區委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京順發〔2009〕33號),設立北京市順義區體育局(簡稱區體育局)。區體育局是負責本區體育事業管理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區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2.加強指導和推進本區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3.加強培育、引導和扶持本區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的職責。
4.加強為國家、北京市體育事業發展和中央、市屬駐區單位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北京市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本區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本區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三)統籌規劃本區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四)統籌規劃本區競技體育發展,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五)統籌規劃本區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培育、引導和扶持體育產業,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七)指導、管理本區體育交流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本區與外省(市)地區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開展本區體育領域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
(九)主辦、承辦重大體育賽事活動,做好體育宣傳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區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性體育社會團體的資格審查和業務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對本區體育行業的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對以區體育局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體育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建議、議案、提案、安全保密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優秀運動隊運動員的招收、退役、傷殘評定、獎勵和保險工作;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受理和答覆等工作。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體育體制改革工作;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體育科技、體育宣傳工作。
(二)民眾體育科(體育市場管理科)。
擬訂本區民眾體育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組織或協助組織全國、全市、全區性民眾體育比賽的參賽和比賽工作;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社區體育、農村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發展;發展民眾體育組織;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民眾體育相關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性體育社會團體的資格審查和業務管理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公共體育設施;培育、引導和扶持體育產業,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依法監管體育市場和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三)競技體育科。
擬訂本區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政策;統籌競技體育運動項目發展;指導協調競技體育訓練、競賽、優秀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國內外重大比賽備戰和參賽工作;擬訂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指導推動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中國小校體育後備人才和業餘體校的建設及相關訓練工作,培養和輸送優秀競技體育人才;指導協調青少年體育比賽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青少年體育比賽參賽工作。參與擬訂相關體育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區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一)承擔北京市順義區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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