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聯合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北京市經濟信息委等部門,制定發布了《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和《北京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兩個檔案,規範推動自動駕駛汽車的實際道路測試。
檔案內容
檔案問答
誰能申請上路測試?
申請人需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因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可申請臨時上路行駛。
如何保證測試安全?
首先,測試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標準。測試車輛具備自動、人工兩種駕駛模式,並可隨時切換;測試車輛必須安裝相應監管裝置,能監測駕駛行為和車輛位置。
其次,測試車輛上路前必須先在封閉測試場內按相關標準進行測試和考核,考核結果經專家評審,通過後才允許上路測試。
第三,自動駕駛測試車輛要按規定懸掛號牌、標識,每輛車都要配備一名有一定駕駛經驗,熟悉自動駕駛系統的測試駕駛員,隨時監控車輛,保障車輛安全行駛。
在哪裡測試?
測試車輛將在指定區域、指定時段內測試,儘量不影響城市交通。據悉,第一批可用於實際測試的道路將包括城市主幹道、支路、紅綠燈路口等多種交通場景。
如何認定測試期間的交通事故?測試單位必須購買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賠償保函,如果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事故,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由測試駕駛員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北京市交通委認為,自動駕駛是提升道路交通智慧型化水平、推動交通運輸行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也是帶動交通、汽車、通信等產業融合發展的有利契機。截至2017年底,北京已基本實現自動駕駛全產業鏈聚集,成為全國自動駕駛技術、人才、企業的聚集地。下一步將把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作為重大管理創新工作來推進,推動自動駕駛從研發落地到規模化套用。
細則指出
《細則》指出,測試主體應在指定區域、指定時段內測試;測試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違反細則規定,第三方授權機構有權取消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資格,並定期公布相關測試主體名單。同時第三方授權機構 1 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申請。
《細則》指出,測試主體應以測試自動駕駛系統為目的申請道路測試;測試車輛應具備常規機動車輛駕駛功能,使測試駕駛員能夠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迅速以物理方式接管車輛。
《細則》指出,由北京市交通委牽頭,與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北京市經濟信息化委共同成立北京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北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具體實施工作。
《細則》詳細說明各項具體測試申請條件,主要包括:測試主體應以測試自動駕駛系統為目的申請道路測試;測試主體應以測試自動駕駛系統為目的申請道路測試;應提供自動駕駛系統介紹和操作說明等。
《細則》還對測試車輛提出具體要求,指出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道路測試的未辦理過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測試車輛應具備常規機動車輛駕駛功能,使測試駕駛員能夠在自動駕駛系統出現故障或發出警告提醒時,迅速以物理方式接管車輛。
對測試駕駛員的要求,《細則》指出,測試主體應與測試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測試駕駛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無酒駕、毒駕經歷。
《細則》指出,測試主體應在指定區域、指定時段內測試。測試車輛應安裝監管裝臵,並接受第三方授權機構監管。監管裝臵應具備監測車內駕駛員駕駛行為、採集車輛位臵以及車輛是否處於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並應具備實時向第三方授權機構回傳相關監管數據的功能。
《細則》明確列舉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違規操作責任,指出測試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違反實施細則規定的,第三方授權機構有權取消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資格,並定期公布相關測試主體名單。同時第三方授權機構1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