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工作暫行規定

(二)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任期為一年。 (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的行政管理不脫離原工作崗位。 (三)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參加政府採購有關活動,應當依法得到保護。

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落實,制定本規定。
一、朝陽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的聘任、任期與解聘
(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將從區政府特約監察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使用單位中產生,經徵求本人意見後,報區財政局,並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監察局、審計局共同批准聘任。聘書和《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證》由朝陽區政府採購辦公室頒發。
(二)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任期為一年。根據工作需要或本人情況可以續聘,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三)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在任期中如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不適合繼續擔任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或無特殊原因,連續半年不參加政府採購社會監督活動的,經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共同批准後解聘。
(四)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由於工作需要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內解聘,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府採購辦公室批准後解聘。
二、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的職責
(一)參與政府採購研討、諮詢及培訓。
(二)參與政府採購工作檢查、巡視、調研等活動,掌握全區工作動態。
(三)對政府採購供應商的履約情況,對政府採購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向有關部門反映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轉遞對政府採購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申訴。
三、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的工作制度
(一)聯繫制度
1、政府採購辦公室應及時向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提供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及信息,保持經常性工作聯繫,對其反映的問題及轉遞的舉報和申訴,做好登記及辦理和反饋等工作。
2、政府採購辦公室每半年召開一次座談會,向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通報政府採購工作進展情況,徵求工作建議和意見。
(二)參加活動制度
1、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參加各種活動,由政府採購辦公室統一組織安排,每年參加各項活動不少於6次。
2、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可有選擇性地參加一、兩項專題調研,每位監督員每年至少要完成“三個一”,即反映一條信息,提出一條建議,總結一點經驗或收穫。
(三)查訪制度
1、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參加檢查、巡視等活動,要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明察暗訪,對了解和發現的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及時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政府採購辦公室反映。
2、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日常了解和發現的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填寫《朝陽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查訪情況登記表》
(2)以信件或電話向朝陽區政府採購辦公室反映。
(3)向當事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要求予以調查核實或解決。
(4)舉報信件可以附情況說明後轉朝陽區政府採購辦公室處理。
四、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待遇、獎勵和保障制度
(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的行政管理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及晉級、晉職等由原工作單位負責,不因其參加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工作而受到影響。
(二)政府採購辦公室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三)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參加政府採購有關活動,應當依法得到保護。對打擊報復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的組織或個人,由政府採購辦公室會同其所屬機關以及相應的執法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四)政府採購辦公室將對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給予適當的補貼。
五、《朝陽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證》的使用規定
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參加各項工作時需持此證件;但不得持此證從事或受理與政府採購工作無關的事宜;如此證遺失,應立即告之發證機關。
六、本規定(北京市朝陽區政府採購社會監督員工作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