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劉志堅,曾任江西省蘆溪縣公安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涉嫌包庇
2013年7月30日,曾為王林弟子的鄒勇向蘆溪縣公安局舉報稱,王林持有一支五連發來復槍。蘆溪縣公安局於同年8月1日立案偵查,在8月份兩次搜查中,於王林家中查獲3支疑似槍枝。
後經萍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其中2支符合槍枝標準。2014年4月9日,蘆溪縣公安局派員到深圳對王林進行訊問,王林通過照片辨認,承認3支槍枝為其個人所有。
王林非法持有槍枝一案立案兩年後的2015年7月8日,萍鄉市公安局通報稱,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槍枝案件證據不足。
這期間的“變化”,王林的司機劉某某可謂起到了關鍵的“中間人”作用。
劉某某於2005年下半年結識王林,此後5年間,王林只要回江西,都會找劉某某當司機。2014年4月,劉某某接到王林前妻張某打來的電話,稱王林在深圳被蘆溪公安局民警帶走,讓他去打聽一下情況。
當時的新聞報導也證實,2014年4月9日,在獲悉王林自香港回到深圳後,辦案民警趕赴深圳,依法將王林傳喚至深圳市公安局接受訊問。
而在此之前的2014年1月,劉志堅作為蘆溪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社會治安工作,並分管王某一案。此時,劉志堅與劉某某已相識多年。20多年前,劉某某因涉嫌賭博被時任蘆溪縣宣風派出所所長的劉志堅抓獲並受處分,但之後兩人逐漸熟悉起來並保持交往。
2014年6月,劉某某到劉志堅辦公室喝茶聊天,在聊到王林的事情時,劉志堅把槍枝鑑定結果告訴了他,稱王林的行為剛好達到非法持有槍枝罪的立案標準,但如果能推翻之前的供述,僅承認1支符合標準的槍枝系其所有,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隨即,劉某某把這段談話內容轉告了王林。當月,在蘆溪縣公安局辨認槍枝時,王林翻供稱符合標準的2支槍中有1支不屬於自己,並讓另一名司機邱某為自己“頂包”,邱某通過辨認稱另外1支槍是他的。
建議撤案
2014年7月,作為王林非法持槍案的分管領導,劉志堅到省公安廳匯報相關情報,讓案件承辦人起草了一份《關於王林非法持有槍枝案進展匯報》的材料。材料內容為“王林否認自己有火藥槍,其承認的兩支槍中只有1支達到了標準,不符合立案條件,建議撤案”。
蘆溪縣公安局原局長盧某在證言中也提到,當時對王林涉槍案的處理開會討論過很多次,每次劉志堅都建議撤案,他給出的理由是沒有找到火藥槍,找到的仿真槍也沒有書面鑑定報告。
此後,劉志堅又以王林翻供、主要證據槍枝鑑定報告缺失為由,提出王林非法持有槍枝案應撤案的意見,並讓案件承辦人按照這一意見起草了一份《關於對王林非法持有槍枝案的結案報告》。
為了讓王林相信其非法持有槍枝一案已結案,2014年8月9日,劉志堅將這份報告帶到深圳王林家中,交給王林過目。
在法院庭審中,江西省國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級鑑定書證明,這一結案報告屬於國家機密。
2015年7月8日晚,萍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報稱,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蘆溪警方先後尋找並詢問了王林多個地點的社會關係人、鄰居等20餘人,均未獲得有價值的涉案線索,王林涉嫌非法持有槍枝案件證據不足。
立案偵查
2015年11月27日,江西省紀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組根據省公安廳“8.20”特偵組提供的案件線索,在萍鄉市公安局將劉志堅帶走,對其在偵辦王林非法持有槍枝案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之後,劉志堅被採取“兩規”措施,期間交代了自己涉嫌瀆職的違紀違法問題。
2016年2月,南昌市青山湖區檢察院對劉志堅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立案偵查。
法院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劉志堅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此外劉志堅是在“兩規”期間才交代了在王林非法持有槍枝案上的瀆職事實,因此不認定自首情節。
法院還認為,對王林非法持有槍枝的處理結果並不影響對劉志堅徇私枉法行為的性質認定,因此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劉志堅有期徒刑1年4個月。
一審宣判後,劉志堅提起抗訴,抗訴理由為其犯罪情節較輕,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後果,且具有自首情節;此外,身體不好,請求二審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律師也表示,劉志堅辦理王林非法持有槍枝案期間,偵查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本就不足以證明王林有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責;且王林非法持有槍枝案最終並未撤案,劉志堅的行為實際上並未對結果造成影響。
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南昌市中院刑事裁定書顯示,2017年9月18日,南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