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09——1982.07,河南農學院植保專業學習 ;
1982.07——1984.05,周口地區農技站工作;
1984.05——1985.08,周口行署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
1985.08——1986.06,河南省農經委綜合處副科級秘書;
1986.06——1987.04,河南省農經委服務體系建設處正科級秘書;
1987.04——1991.03,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畫處副處長(1988.03—1990.06在博愛、獲嘉縣點,負責組織農業“一優雙高”開發試點);
1991.03——1995.06,河南省農經委生產計畫處處長;
1995.06——1996.03,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負責人(正處級);
1996.03——1998.04,河南省公安廳政治部副主任(正處級)(1995.09—1997.02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經濟法學專業在職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8.04——2000.07,河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副廳級);
2000.07——2003.02,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03.02——2004.06,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
2004.06——2008.03,河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正廳級)、黨委副書記;
2008.03——2008.04,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8.04——2013.04,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副書記、市長 ;
2013.04——2014.04,河南省駐馬店市委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法被查
2014年4月25日,中紀委監察網發布訊息,河南省駐馬店市委書記劉國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4月26日,河南省委決定:余學友同志任中共駐馬店市委委員、常委、書記,免去劉國慶駐馬店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免職)。
2014年5月21日,駐馬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劉國慶辭去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定。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23日,據最高檢訊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河南省駐馬店市委原書記劉國慶(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審開庭
2016年3月30日,河南省駐馬店市原市委書記劉國慶受賄案在該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4年,劉國慶利用其擔任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駐馬店市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22人的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6799萬元、港幣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國慶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系立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劉國慶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悔罪,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1月3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駐馬店市原市委書記劉國慶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劉國慶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已扣押的涉案贓款贓物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國慶利用其先後擔任河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駐馬店市市長、中共駐馬店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調整提拔、土地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799萬元及港幣10萬元。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國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量刑時綜合考慮其歸案後認罪、悔罪,退出部分贓款,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節,根據其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劉國慶當庭表示不服,提出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