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代表

副代表是駐外外交人員外交職務的一種,僅次於特命全權大使、代表。 副代表的許可權由國務院決定,其中,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副代表,由國務院或者派出部門派遣和調回。 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

副代表是駐外外交人員外交職務的一種,僅次於特命全權大使、代表。

副代表的外交銜級可以為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三種。

副代表的許可權由國務院決定,其中,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副代表,由國務院或者派出部門派遣和調回。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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