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籍章

名《國籍條例》,共分四章,其第三章為《出籍章》。 本章共列七款,規定了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之條件與辦理手續。 若未經呈請批准者,無論何情,均不予承認其脫離中國國籍。

清末《國籍條例》中的篇章之一。宣統元年(1909), 清政府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制定了中國近代第一部國籍法, 名《國籍條例》,共分四章,其第三章為《出籍章》。本章共列七款,規定了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之條件與辦理手續。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提出出籍的呈請,交由本地方官,詳請該管地方長官咨請民政部批准牌示。旅居外國者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咨部。若未經呈請批准者,無論何情,均不予承認其脫離中國國籍。出籍者要具備四個條件:無官階和出身,無未結之民、刑訴訟案件,無兵役之義務,無應納未繳之租稅。呈請出籍時, 本人應立甘結,聲明無上列四款情事。另規定婦女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出籍,未成年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者不準自行呈請出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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