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時作用:運動員如在“出發信號”發出之前出發,應判出發搶碼犯規。第一次出發搶碼犯規,發令員就應召回運動員並組織重新出發。第一次出發搶碼犯規以後,無論哪 個 運動員搶碼犯規(不論該運動員是第幾次犯規),均慶取消其比賽資格或錄取資格。如果在“出發信號”發出之後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應繼續比賽,在該組比賽結束後取消犯規運動員的錄取資格。如果在“出發信號”發出前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則不再發“出發信號”,取消搶碼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後,再次組織出發。
發令員發現運動員搶碼犯規或總裁判判定運動員搶碼犯規鳴哨後,發令員主應連續不斷地發出召回信號直至將運動員召回。
如因裁判員的失誤或器材失靈而導致運動員搶碼犯規,發令員應將運動員召回重新出發,不作為一次搶碼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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