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需攜帶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孕產婦建檔憑證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部分省份已取消附加條件,為出生嬰兒無條件辦理。
所需材料
【夫妻二人婚後出生的嬰兒】
1、嬰兒父母或監護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2、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和《戶口簿》;
3、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必須攜帶雙親另一位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非婚生嬰兒】
嬰兒出生證的辦理應該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需審核的證明材料有:
1、申請人父親或母親要求嬰兒申報常住戶口的書面申請;
2、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3、隨母申報常住戶口提供產前醫院檢查證明,隨父申報常住戶口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辦理流程
【夫妻二人婚後出生的嬰兒】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出生醫學記錄》由產房大夫認真填寫完整。發證人在旁監督,領證人認真、詳細檢查《出生醫學記錄》,確認無誤後簽名。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非婚生嬰兒】
非婚生嬰兒隨父或隨母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證的辦理應該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批。
辦理時間
在嬰兒出生後20天之內務必辦理出生證明。
辦理地點
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
辦理費用
各地省份政策不一致,具體詳情諮詢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