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要件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究竟一致到何種程度?存在兩種學說:
(1)具體符合說:
要求客觀上發生的事實和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在具體層面完全一致。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例:甲為殺張三而開槍卻誤射中了過路的李四,致其死亡,具體的事實是指李四死亡的客觀事實,而甲認識到的事實是對特定人的開槍行為,客觀因素導致錯誤結果,這屬於具體的錯誤中的打擊錯誤,根據具體符合說應當以對李四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對張三的故意殺人罪未遂構成想像競合,定殺人未遂罪。
具體符合說對構成要件故意的認定要求過高,不是通說。
(2)通說:法定符合說
①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如上例所示,甲認識到的和實際發生的在故意殺人罪中法定的構成要件中都是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②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對象·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