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罪分首從

共犯罪分首從是刑律名。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稱為“共犯罪”或“共同犯罪”,犯罪者,稱為共犯。

內容

根據《大清律例· 名例律》的規定,共同犯罪中,以造意即出謀策劃者一人為首犯,依法處以本罪;隨人犯罪者為從犯,減一等處罰。如果一家人共犯,只坐尊長,卑幼無罪。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者,例不坐罪,則坐以次尊長。沒有次尊長的,方對卑幼處罰。婦女與卑幼共同犯罪,儘管婦人為首,仍獨坐卑幼男夫。竊盜財物、鬥毆殺傷之類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即按照造意為首犯、隨從為從犯論處。凡共犯罪而首從依照本律處罰各不相同的,各依本律首從論,即仍以一人坐以首罪,其餘坐以從罪。例如,甲引他人共同毆打親兄,甲依毆兄論,處以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他人依凡人鬥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竊盜自家財物十兩,卑幼依私擅用財物加二等,處刑笞四十;外人依竊盜為從論,處杖六十。如果各種罪名的本條內明確規定為“皆” 者,就是該罪不分首從,不言 “皆”者,則依首從法論處。但對於同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同私越渡關、同避役在逃、同犯奸者,律文內雖不言“皆”,亦無首從。《大清律例》對各種罪名劃分首犯與從犯都有明確規定,如搶奪竊盜殺人之案,數人共殺一人,以致命者為首,非致命者為從;同以致命者,以用金刃者為首,用手足者為從;有主使者,以主使者為首,下手者為從;無主使者,以先下手者為首,後下手者為從;等等。量刑時,首犯以本罪論處, 從犯較首犯減一等處刑。不分首從者,皆以正犯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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