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介紹
交通部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城市人民政府是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各地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結合城市特點做好慢行交通規劃,統籌發展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但不鼓勵發展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
共享電動腳踏車,為了方便大家出行,共享腳踏車瞬間“風靡”全國,緊接著,共享電動腳踏車也開始出現在街頭,不過,2017年5月27日上午,鄭州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委員會、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環保局共6家單位,對在鄭州市開展共享電動腳踏車業務的相關公司負責人進行了約談,要求其立即停止運營行為。“在隱患未整改到位,國家或地方出台相應的準入、運行、管理政策之前,共享電動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立即停止在鄭州市範圍內一切共享電動腳踏車的運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