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高齡老人養老補助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高齡老人是指六盤水市行政區域內年滿90周歲以上(含90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髮放標準。對年滿90周歲至99周歲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發給100元的養老補助;對年滿10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發給200元的養老補助。
第四條 凡具有本市正式戶籍,年滿9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屬補助範圍。
第五條 實施對高齡老人發放養老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各縣、特區、區財政承擔,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六條 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髮放審批程式。申請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高齡老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社區進行調查,同時收集高齡老人的有戶籍機關蓋章的戶口簿複印件或戶籍證明。對符合補助條件的,由村(居)委、社區調查核實並討論同意後,如實填寫《六盤水市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由村(居)委、社區進行公示後,將公示結果及其他相關材料上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對村(居)委、社區上報的“審批表”進行審核,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縣(特區、區)民政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核發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領取證。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要及時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七條 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髮放及監督。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高齡老人,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以現金形式每季度發放一次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養老補助金須本人或直接贍養人領取並實行縣、鄉、村三級政務公開。村(居)民對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持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或縣(特區、區)民政局提出。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和縣(特區、區)民政局在接到異議之日起進行核查,並在15日核心查完畢,對異議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時足額發放養老補助金,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八條 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的複審、變更及遷移。對享受養老補助金的高齡老人的基本情況,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應半年評議、審核一次。享受養老補助金的高齡老人基本情況如有變化,村(居)委、社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審核。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應及時根據情況重新核定調整,為其辦理變更手續。終止享受的,收回養老補助金領取證。高齡老人戶口遷移時,應隨時辦理遷移手續。戶籍遷出本市的,收回養老補助金領取證,終止發放。本市內遷移的,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報縣(特區、區)民政局備案,並由縣(特區、區)民政局協調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從事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應依法按制度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的;對貪污、挪用、扣押、拖欠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的;對玩忽職守,影響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正常發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有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的;因基本情況改變,不按規定告知戶籍所在地村(居)委、社區或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辦理變更手續,繼續享受高齡老人養老補助金待遇的,各縣、特區、區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追回補助金及轉交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發放標準與《六盤水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相衝突的,以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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