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是指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文化空間是指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前五項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三條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較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較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較重要價值。進入六盤水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申報項目,應當具備以下特徵之一:
(一)被列入縣(特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
(二)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傑出價值的;
(三)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
(四)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以及文化交流重要紐帶作用的;
(五)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六)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七)對維繫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危險的。
第五條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五年保護計畫,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六條申報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申報書: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統一印製的規範文本,含申報項目的項目簡介、基本信息、項目說明、項目論證、項目管理、保護計畫、專家論證意見等內容,須逐一認真填報;
(二)項目委託書:項目所在地或主要繼承人出具的委託書;
(三)申報報告書: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四)申報項目進入縣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通知的複印件;
(五)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包括音像、視頻、圖片等資料。
第七條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定書;申報主體不是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八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縣(特區、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
(二)縣(特區、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並經本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縣(特區、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三)縣(特區、區)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工作的需要,將本縣(特區、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推薦,參加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的評審;
(四)市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推薦本系統、本行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
第九條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縣(特區、區)文化行政部門、市屬單位推薦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條專家評審組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有關人員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專家組成,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的評審和專業諮詢。參加評審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5名。
第十一條專家評審組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遵循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對推薦的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的推薦建議。市文化局將專家評審意見匯總,確定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建議名單,報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三條對列入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的支持;對入選代表作名錄項目的重要傳承人,所在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四條 入選六盤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的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畫中的各項承諾,認真做好保護工作。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報主體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提交保護工作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組織有關專家、人員,對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對嚴格執行保護工作計畫、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工作不力,造成遺產代表作名錄項目破壞、損失的,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視不同程度給予指導、要求改正並提出批評,直至報請市人民政府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市文化局設立專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負責,其主要任務是協調和推進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定期開展信息交流、學術研究、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六盤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