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建立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制度的目的:
(一)促進招標投標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規定的統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確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
(二)及時、有效地解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規範有序進行。
第三條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參加。市發展改革委為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召集人。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指定一名分管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例會。因工作需要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求可以適時召開。每次會議具體議程及議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與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會商確定並發文通知。
第四條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
(一)分析全市招標投標市場發展形勢和招標投標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執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解決方案和辦法,擬定和規範涉及招標投標活動的政策建議;
(二)協調各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過程中出現的爭議;
(三)通報招標投標工作信息,交流傳達學習有關材料、檔案;
(四)加強部門之間在制定規範性檔案以及範本檔案時的溝通和協調;
(五)研究分析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就法律法規適用等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理。加強部門之間在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執法活動方面的溝通和協調配合;
(六)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工作聯合監督檢查和調研活動;
(七)研究需呈報市政府的涉及多個部門招標投標活動的重大事項;
(八)研究涉及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於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辦理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具體職責是:
(一)匯總擬提請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討論的議程及議題;
(二)組織聯絡員工作小組會議;
(三)籌備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
(四)草擬和印發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紀要;
(五)向成員單位和有關方面提供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公共信息;
(六)負責全市招標投標相關監督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六條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通過集體討論、協商一致後,將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各成員單位。會議紀要明確的事項,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對於情況複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會議紀要中應當明確表述。對於重大事項,可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共同向市政府請示。
第七條各成員單位應主動分析研究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當加強聯繫和溝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時有效地解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充分發揮協調機制的作用。
第八條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辦公室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業務科室負責人擔任,每次聯席會議召開前,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集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商擬提交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報聯席會議召集人審定。
第九條市招標投標聯席會議成員和辦公室聯絡員名單,各部門研究確定後另行印發,並根據人事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