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全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文監測與預報工作。及時提供防汛和抗旱所需水情信息,準確提供水文預報,對極端水情形勢下的水資源調配和水利工程調度作出評估,為省、市人民政府抗禦洪旱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系本行政區水情公報和水文預報發布單位。
3、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資源調查評價、水環境監測、水土保持監測、建設項目的防洪評價和水資源論證。
4、負責行政區域河流、渠道、湖泊、重要引(退)水口、排污口的水文資料收集、審定、彙編和保管工作。
5、依法保護水文設施和水文監測環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6、承擔上級水文管理機構、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