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簡訊息服務業務經營者通過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簡訊等方式進行業務宣傳時沒有註明資費標準,或在資費標準等宣傳上故意模糊。在包月類、訂閱類簡訊息服務過程中,沒有事先向用戶請求確認,或用戶不確認反饋即給用戶定製了業務;
其次是先以免費試用為誘餌,免費試用期滿,不經用戶同意和確認即將用戶轉為包月服務並收費;
第三是個別簡訊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利用客戶服務平台和業務平台不定時地向用戶群發誘惑性內容的簡訊誘騙用戶回復而產生上行信息,繞過基礎電信運營商的監控,反向給用戶定製業務。如喬裝成朋友發出問候,提出交友或發布中獎信息,甚至群發一些不文明的語言,一旦用戶回復即給用戶定製了某項包月服務;
第四是利用網際網路站設定註冊陷阱,用戶沒有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內容,卻在不經意間被定製了某項服務,並通過手機收取費用;
第五是隨著移動上網業務的開通,簡訊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採取向用戶傳送惡意PUSH程式等伎倆給用戶反向定製業務;
最後是用戶發現被定製了業務,或對定製的業務不感興趣,傳送取消代碼或打電話要求取消,簡訊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退定程式上設定壁壘,甚至反覆多次取消不掉,造成用戶繼續被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