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教育部網站發布由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印發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公派出國的留學研究生學成後需要回國服務兩年,如果不遵守需要償還所有的資助費用並支付30%的違約金。
出國前先簽留學協定
公派留學生選拔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方式進行。公派留學生出國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另外在原則上,公派留學生應與推選單位簽訂意(定)向就業協定後才能派出。
公派留學生提前取得學位回國視為提前完成留學計畫、按期回國。留學生留學期間改變國籍,視為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留學兩年能回國一月
公派留學生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可以回國休假:留學期限在12個月至24個月(含)之間的,回國時間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發;留學期限在24個月(不含)以上的,回國時間不超過2個月或每年一次不超過1個月,獎學金照發,回國旅費自理;回國時間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在同一年度內,公派留學生回國休假或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選擇一項,不能同時享受。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過15天的,獎學金照發;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的,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公派留學生因病中途休學回國時間累計超過一年,國家公派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流失情況
2013年的一個權威數據顯示,中國科學和工程領域人才出國滯留率平均達87%。
2010年以後出國逾期不歸者明顯減少。特別是留學制度建設以及國內經濟發展、科研投入增大、基本待遇改善等因素,使公派出國逾期不歸的現象大幅減少。按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數據,中國公派留學生規模從1996年的每年不足2000人增長至2015年的2.5萬人,同期回國率從約70%提升到2015年的98%以上。
當前國際人才競爭越發激烈,如何以靈活的政策和機制積極參與競爭,對中國來說越來越迫切。在國際人才競爭的大環境下,政府應積極針對歸國人才的工齡接續、社會保險等作出特殊政策安排。
現階段國內給歸國、來華人才特殊政策,是現實之舉,然而特殊政策帶來的是短期結果,並可能形成一定的既得利益群體。如果一直把引進海外人才的重點放在特殊政策上,總是強調提供特殊優惠待遇,那是捨本逐末。國家要制定有長遠目標的人才戰略,把特惠推向普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