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涵
公共政策問題的基本內涵,應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方面:
1.客觀的事實或問題情境:政策問題來源於一些可以觀察到的,能夠表述出來的客觀事實和問題情境。
2.問題的察覺:客觀的事實或情境已為社會大多數人或統治集團及其少數權威統治者所察覺,從各自的角度感覺到了問題的存在。
3.現實與利益期望等的衝突性:嚴重的衝突使人們感到有強烈的需求或者是一種受到剝奪的感覺,有必要採取行動改變這種狀況。
4.團體與組織活動:人們只有採取一定的團體或組織行動才有可能影響有關公共組織和政府。
5.政府和社會公共組織的必要政策行動:由有關政府組織或社會公共組織依法採取相應的政策行動來加以解決。
認定
公共政策問題的認定是政策分析中重要的環節。政策問題認定的主要任務或內容是要了解政策問題的領域、範圍及解決方式。
領域
不同領域有不同的公共政策體系,也有不同的解決政策問題的特殊條件、資源和手段。因此,在確認政策問題時,必須首先確定其所屬的領域,弄清政策問題的性質界限。這樣才能有助於保持各個領域中政策的連續性。公共政策的領域和性質界限一般劃分為若干類別,如政治問題、經濟問題、科技問題、教育問題、人口問題、環境保護問題、軍事問題、外交問題,等等。由於社會生活是有機聯繫在一起的,各個領域也是相互滲透、交融的,因此,有時一個政策問題的性質界限可能是交叉重疊的。
範圍
政策問題不但在性質界限上是分屬於不同領域的,在空間界限上也是分屬於不同區域、層次、部門的。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存在地區之間的差異;對於一個地區來說,存在不同部門的差異;對於同一個部門來說,存在不同層次的差別。因此,必須強調政策問題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層次上的變通性、特殊性。有時,在某個地區被確定為是政策問題的客觀狀況和事件,可能到了另一個地區則不是政策問題;在一個部門成為政策問題的狀況,在另一個部門可能還沒有上升為政策問題;在下一個層次上某種狀態已經是非解決不可的政策問題,而到了上一個層次上,可能就不再是政策問題了。
解決方式
不同的政策問題應當運用不同功能的政策去解決。按政策的功能來劃分,可以把公共政策區分為指導性政策、分配性與再分配性政策、限制性政策。與此相對應,政策問題也可以劃分為指導性政策問題、分配性與再分配性政策問題、限制性政策問題。一般地說,指導性政策問題是對國家的整體發展產生影響的問題;分配和再分配性政策問題則是涉及各個行業、產業、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成員之間有關資源調整、轉移和利益分配的問題;限制性政策問題則是涉及到對某一行業、產業、部門、單位及部分社會成員間的資源、利益、行為進行控制的問題。有些政策問題可能既是分配與再分配性問題,又是限制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