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台胞民間交流促進會

兩岸台胞民間交流促進會,2006年3月2日在北京成立。是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發起的,由台盟地方組織及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台籍人士或涉台團體以及其他熱心於台灣問題研究和促進兩岸民間交流、矢志於為兩岸同胞謀福祉貢獻力量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由國家民政部註冊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機構概況

兩岸台胞民間交流促進會,2006年3月2日在北京成立。英文全稱為“ACROSS THE STRAIT TAIWANESE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ASTEA”。是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發起的,由台盟地方組織及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台籍人士或涉台團體以及其他熱心於台灣問題研究和促進兩岸民間交流、矢志於為兩岸同胞謀福祉貢獻力量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由國家民政部註冊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本會宗旨是:繼承和弘揚台灣同胞愛國愛鄉的傳統,團結祖國大陸、台灣、港澳及海外的台胞,促進海峽兩岸的民間往來與各項交流,依法維護台胞權益,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機構發展

本會主要業務是:向廣大台灣同胞介紹祖國大陸在現代化建設中所取得的偉大成就,宣傳祖國大陸促進有關兩岸關係發展的方針政策,聽取和反映台灣同胞對祖國統一和兩岸交流交往的建議和意見;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衛生、宗教、藝術、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誼;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協調,協助政府部門維護在大陸台灣同胞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本會首任會長張克輝,現任會長林文漪(女),名譽會長張克輝。常務副會長汪毅夫,副會長吳國禎、陳蔚文、楊健、黃志賢、張寧,秘書長鄭世凱。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兩岸台胞民間交流促進會。英文全稱為“ACROSS THE STRAIT TAIWANESE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ASTEA”。
第二條 本會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員會發起,由台盟地方組織及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台籍人士或涉台團體以及其他熱心於台灣問題研究和促進兩岸民間交流、矢志於推動祖國和平統一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弘揚台灣同胞愛國愛鄉的傳統,團結祖國大陸、台灣、港澳及海外的台胞,促進海峽兩岸的民間往來,推動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早日實現。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貫徹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和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貫徹《反分裂國家法》。推進海峽兩岸的民間交流,促進祖國完全統一的早日實現;
(二)向廣大台灣同胞介紹祖國大陸在現代化建設中所取得的偉大成就,宣傳祖國統一的有關方針政策,聽取和反映台灣同胞對祖國統一和兩岸交流交往的意見和建議;
(三)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衛生、宗教、藝術、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誼;
(四)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協調,協助政府部門維護在大陸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提供服務,排憂解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併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或個 人,經理事會批准可以入會:
(一)台盟地方組織;
(二)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涉台團體或台籍人士;
(三)適合於參加本會的有關研究和交流活動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會長可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三)台盟中央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入會時一次性交納。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2/3的理事審議同意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2日兩岸台胞民間交流促進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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