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條 件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四章 指導與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簡稱《全民科學素質綱要》)以及國家推動科普基礎設施發展的有關規定,鼓勵社會各方面參與、支持科普工作的積極性,挖掘和綜合利用社會科普教育資源,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託教學、科研、生產和服務等機構,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類場館,如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遊等社會公共場所,如動植物園、海洋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
(三)科研機構和大學面向公眾開放的實驗室、陳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氣象台、野外觀測站等。
(四)企業、農村等面向公眾開放的生產設施(或流程)、科技園區、展覽館等。
(五)其他向公眾開放的具備科普展教功能的機構、場所或設施等。
第三條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開展科普活動的權利,享受國家給予公益性科普事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條 件
第四條 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條件。
(一)重視科普工作,具備開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將科普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計畫,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及表彰獎勵範圍。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專門用於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的固定場所。
(三)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教資源。
(四)具備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隊伍。
(五)能夠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經費。
第五條 全國科普教育基地是為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載體,能夠充分發揮公益性科普基礎設施的作用,結合自身條件,按照全國、本地、本系統的部署,將貫徹《全民科學素質綱要》的有關任務落實到基層。制定開展科普工作的規劃和計畫,充分發揮科普教育示範作用,利用自身優勢創造條件,面向公眾開放開展科普活動,保證開放時間和客群人數。
第六條 全國科普教育基地應不斷提高科普服務的質量與水平。注重與所在地的社區、鄉鎮、學校、部隊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固定聯繫和工作制度,合作開展社會化科普活動;注重科普活動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有特色、有實效;注重科普資源的共建共享,積極吸納和使用社會各方面的優秀科普資源,自主開發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資源。
第七條 全國科普教育基地應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有計畫地開展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積極發展科普志願者隊伍。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申報資格。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相關場館或設施,且科普活動特色鮮明,科普工作成效顯著,具有示範帶動作用,均可自願申請成為科普教育基地。
申報全國科普教育基地,需獲得省級或國家相關部門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與命名。
對部分科普教育業績突出,社會影響力大,且符合第二章基本條件的科普教育基地,可由省級科協或國家相關部門直接推薦申報全國科普教育基地。
第九條 申報程式和步驟。
(一)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1.《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申報表》。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屬檔案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經費制度)、本年度科普工作計畫、以往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的相關材料等。
3.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報受理和推薦。採取屬地和行業系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省級科協或國家相關部門受理本地或本系統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申報,填寫推薦意見後報中國科協。
(三)評審。中國科協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進行社會公示。
第十條 認定。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中國科協命名 “全國科普教育基地”,頒發證書、牌匾。
第四章 指導與服務
第十一條 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薦單位承擔對全國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動和相關工作的業務指導職責。全國科普教育基地應主動向推薦單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計畫和總結,爭取相關支持。
各級科協組織和各有關部門都要為全國科普教育基地開展科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支持與服務。指導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積極參與“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等重點科普活動。通過資助優秀科普項目,加強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活動策劃、科普展教資源開發等方面的能力;通過開展經驗交流與培訓,不斷提升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全國科普教育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加大科普工作投入,幫助他們切實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二條 中國科協對全國科普教育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為5年。命名期結束後,經綜合評估認定為合格,可被繼續命名為全國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三條 取消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全國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違法亂紀行為。
(二)有宣傳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
(三)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滿足本辦法第二章所列條件,或不能履行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義務,經中國科協綜合評估認定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協科學技術普及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