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

《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進一步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漁港經濟區,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聯合編制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於2018年4月19日印發並實施。

政策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全國沿海 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的通知

發改農經〔2018〕59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農業(漁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進一步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漁港經濟區,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聯合編制了《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

2018年4月19日

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

2018年4月

目錄

引言

一、漁港的主要功能和重要作用

(一)漁港是推動海洋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

(二)漁港是構建防災減災體系的重要屏障.

(三)漁港是推進沿海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平台.

(四)漁港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的重要支點.

二、沿海漁港建設情況

(一)漁港建設現狀.

(二)漁港建設成效.

(三)新時期漁港建設的必要性.

三、漁港建設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二)建設原則.

(三)基本思路.

(四)建設目標.

四、漁港建設布局

(一)遼東半島沿海漁港群.

(二)渤海灣沿海漁港群.

(三)山東半島沿海漁港群.

(四)江蘇沿海漁港群.

(五)上海-浙江沿海漁港群.

(六)東南沿海漁港群.

(七)廣東沿海漁港群.

(八)北部灣沿海漁港群.

(九)海南島沿海漁港群.

(十)南海漁港群.

五、建設內容與投資模式

(一)建設內容.

(二)投融資模式.

六、效益分析與環境影響評價

(一)效益分析.

(二)環境影響評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二)做好規劃銜接.

(三)完善支持政策.

(四)保障建設條件.

(五)健全漁港法規.

附表:

附表1遼東半島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2渤海灣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3山東半島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4江蘇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5上海-浙江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6東南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7廣東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8北部灣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附表9海南島沿海漁港群漁港建設布局表

(更多內容請點擊參考連結閱讀)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漁港經濟區,國家發改委、農業農村部近日聯合編制了《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提出將規劃建設遼東半島、渤海灣、山東半島、江蘇、上海-浙江、東南沿海、廣東、北部灣、海南島、南海等10大沿海漁港群。

規劃期內,支持海南建設中心漁港5座(其中新建中心漁港1座、由現有中心漁港擴建3座,由現有一級漁港升級為中心漁港1座),新建一級漁港8座,推動形成海澄文、瓊海-萬寧、大三亞圈、東方-昌江、儋州、臨高6個漁港經濟區。

《規劃》指出,在漁港建設布局方面,新時期漁港建設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基本要求,轉變發展方式、最佳化產業結構,立足沿海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區域產業基礎、海洋漁業發展現狀、城鎮分布特點和漁港自身條件,規劃建設10大沿海漁港群,依託現有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及周邊其他漁港,根據各地區區位條件、產業基礎、城鎮發展、海域岸線分布,建設形成93個漁港經濟區,推動產業集聚、人流集聚和各種資源要素集聚,進一步繁榮區域經濟,為沿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