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1〕1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部有關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經國土資源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一、為規範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不斷提升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水平,根據《土地調查條例》和《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中的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是對自然年度內的全國土地利用現狀、權屬變化,以及各類用地管理信息,進行調查、監測、核查、匯總、統計和分析等活動。
三、開展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國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化情況,保持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和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基礎信息的準確性和現勢性,以滿足國土資源管理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土地變更調查是重要的國情國力調查。經依法公布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是實施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依據,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專項規劃的基礎。
五、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應充分運用國土資源遙感監測全國“一張圖”和土地“批、供、用、補、查”用地管理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等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的日常實時監管信息,努力強化常態化變更監管,減少年度變更調查工作量,節約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統一組織、統籌安排、一查多用、分級實施,各級國土資源相關業務部門分工協作、多方參與、各司其職、共同負責的原則組織開展。
七、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牽頭組織,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具體實施,各相關司局和單位共同參與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以部專題會議方式,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八、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應在各地日常變更工作的基礎上,每年集中開展一次,統一時點是當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土地調查條例》相關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章
十、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應在上年度國土資源遙感監測全國“一張圖”的基礎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補、查”用地管理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等信息,實時疊加到“一張圖”上,逐步實現實時變更。各地要及時利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更新下一年度國土資源遙感監測全國“一張圖”,並保持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相關信息更新的連續性與現勢性。
十一、在遙感數據需求統籌的基礎上,採購當年覆蓋全國的最新遙感影像數據,加工製作遙感正射影像圖,內業提取當年新增建設用地圖斑,開展遙感監測工作,輔助開展變更調查。同時提供給相關礦政業務部門,利用遙感影像對礦產地儲備範圍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以縣(市、區)為單位,全面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變化調查,查清年度內各類土地的實際變化情況,重點查清建設用地、耕地的年度變化情況。
十三、以縣(市、區)為單位,開展用地管理信息調查,查清年度內各類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情況、用地合法性情況、“批而未用”土地情況、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情況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據年度變更調查結果和日常變更結果,按照資料庫建設的國家標準和規範,實時更新土地調查資料庫。每一年度,年底按統一時點要求,全面更新各級土地調查資料庫。
十五、依據調查結果,開展土地變更調查結果數據的分析工作,對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化情況及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利用計畫安排使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違法用地與土地督察等情況進行分析,並提出對策與建議,編寫分析報告。
第三章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牽頭,部相關司局共同參加,根據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安排,結合國土資源管理相關業務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總體方案,經批准後實施。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依據總體方案,編制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並報部批准後實施。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統一方案和要求,編制本地區實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據總體方案,並根據年度國土資源管理的具體需求,組織起草開展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經部審定後,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變更調查工作。
十八、開展遙感監測工作。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負責按照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技術規程,組織開展全國土地利用遙感監測工作,遙感監測生產成果供各地開展土地變更調查、用地管理信息調查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使用。
遙感數據供應商和遙感監測任務承擔單位,應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
十九、開展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統籌,將土地審批、土地供應、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耕地占補平衡、執法檢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等各類日常管理信息,實時登錄並更新至綜合信息監管平台。充分利用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的各類用地管理信息和礦產資源的日常監管信息,與遙感監測成果進行比對,按照職責與分工,組織開展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化調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調查。
地籍業務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範圍內當期每一變化地塊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及國家土地變更調查技術規範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實際變化情況,並如實記錄。
在地籍業務部門提供的土地利用變化結果的基礎上,各相關司局和單位依據建設用地審批、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補充耕地範圍、基本農田占用與補劃情況等日常管理資料和信息,負責組織落實並標註相關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開展資料庫更新、匯總工作。省級地籍業務部門負責組織市縣級地籍業務部門,按照國家統一的土地調查資料庫更新技術標準與規範,在日常資料庫更新的基礎上,依據日常實時監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實際變化情況,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縣級土地調查資料庫,並逐級匯總土地變更調查成果。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本省級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進行核查確認,對縣級土地調查資料庫質量進行檢查,按時將通過省級核查檢查的土地調查成果報送國土資源部。
二十一、開展調查成果質量檢查與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牽頭,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具體負責,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組織專業隊伍,按照資料庫標準和要求,對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的縣級土地變更調查資料庫進行質量檢查;對照遙感影像及監測成果等資料,開展變更調查成果的地類一致性核查。其中,對建設用地變化情況開展全面的內業地類一致性核查,對非建設用地流量變化異常地區,開展重點地類流向的內業地類一致性核查。檢查核查結果應及時反饋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二十二、開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國家級審查。部地籍管理司組織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同步將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負責將變更調查成果納入部綜合信息監管平台,通過綜合信息監管平台實現土地利用變化與用地管理信息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信息的疊加分析,並提供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使用。部相關司局和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分別組織變更調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管信息的審查核實工作,並形成審核結果,按年度變更調查方案要求的時限,分別及時反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二十三、完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各縣(市、區),根據部反饋的地類一致性核查結果、資料庫檢查結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審查結果和礦產資源日常監管情況,在規定期限內,按各自職責分工,逐一對比核實,修改完善變更調查成果,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送國土資源部。
二十四、實地核實與重點抽查。部組織對各省級修改完善後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進行再次核查。根據核查結果,結合重點地類的流向、流量特點,確定重點地區、重點地類,由部統一組織,採取行政和技術力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外業實地核實及重點抽查並通報檢查抽查結果。
二十五、更新國家級土地調查資料庫。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按照資料庫更新的規範和標準,負責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的變更調查成果。通過國家級質量檢查和成果核查審查的,納入並更新國家級土地調查資料庫。
二十六、變更調查結果匯總。在更新後的國家級土地調查資料庫基礎上,按照土地變更調查數據匯總的有關規範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組織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匯總形成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數據成果。
二十七、開展數據分析,編寫分析報告。在匯總結果的基礎上,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結合各地具體情況,開展本級土地變更調查成果數據的分析工作,編寫分析報告並逐級報送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部地籍管理司會同相關司局和單位,起草全國“年度土地利用變化情況分析報告”,經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章
二十八、建立土地變更調查培訓制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土地變更調查工作需要,加強對參與變更調查的技術及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和管理知識的培訓工作,提高人員業務素質。
二十九、設立專家庫。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設立專家庫,根據需求從專家庫中選擇或抽取專家,成立專家組,負責解決調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術問題,對調查方案論證及有關技術諮詢、指導。
三十、實行質量檢查與監理制度。土地變更調查質量檢查與監理制度應遵循公開公正原則,實行量化考核。對不能滿足檢查與監理要求又不及時整改的作業隊伍,應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監理工作應遵循迴避制度,作業單位技術人員不能監理本地區、本單位成果。監理檢查結果應客觀公正,並在第一時間內向各作業單位公布。
三十一、實行成果質量分級控制制度。對縣級調查成果實行自檢、複查、核查確認的質量分級控制制度。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自檢,市(地)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複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查,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部負責對全國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核查。
三十二、實行獎懲制度。對調查成果質量較高,以及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部將適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對違法干預調查工作、虛報瞞報變更調查數據的,按《土地調查條例》規定的罰則處罰。對未按時報送或拒不報送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的,進行相應處罰或處分。
三十三、調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變更調查成果應按照國家檔案及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統一管理,及時存檔。國家級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存放在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並做異地備份,成果確認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須向國土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部地籍管理司以書面方式,通知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提供國家級土地變更調查成果,並按有關規定簽署成果資料保密協定書。
保管和使用全國土地變更調查成果資料的單位,必須根據國家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數據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調查成果套用。全國土地變更調查成果經確認公布後,由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及時提交部信息中心,納入國土資源“一張圖”,通過綜合信息監管平台,服務於國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對外提供使用。
省、市、縣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國家成果套用模式,實現國土資源管理各項工作在國土資源“一張圖”和綜合信息監管平台上實時開展。
三十五、調查成果公布。全國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全國土地變更調查成果公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
第五章
三十六、本規則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則,制定本省(區、市)實施細則,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三十七、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