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委員長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並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並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委員長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委員長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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