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東縣林業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林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縣林業發展和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負責組織實施和依法監督檢查。
(二)組織指導全縣植樹造林、種苗生產、森林採伐與更新等工程項目建設;督促檢查林業生產計畫完成情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鄉(鎮)村集體的林業生產經營管理;負責管理全縣林木種子工作。
(三)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林業發展,依法維護森林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管理,依法監測森林資源消長情況;監督實施國有、集體森林經營方案,審核、審批生產作業設計;依法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依法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林政管理。
(四)承擔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五)負責執行國家的森林植物檢疫任務,指導、監督全縣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檢疫工作。
(六)負責組織申報林業科技項目,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提供科技信息諮詢服務。
(七)負責各項林業基金的徵收管理和國家林業資金的投放使用,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使用;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及技術改造項目預審和審批的有關工作;匯審和報批林業財務決算;負責對林場、苗圃財務的審計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八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獵槍彈具管理辦法》第四條
9、《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五條
10、《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
11、《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三條
12、《退耕還林條例》第六條
13、《占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十條
14、《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15、《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
16、《林木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第五條
17、《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六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