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的定義
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將光污染定義為“因特定環境下光照的數量、方向或者光譜分布而導致人的煩惱、不舒適、精神渙散或者減低人識別環境中重要信息的能力的光行為”。我國環保百科全書對光污染的定義是:逾量的光輻射(包括可見光、紅外線和紫外線)對人類生活和生產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現象。
光污染的主要來源
國際上一般將光污染分成三類,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晝和彩光污染。
(1)白亮污染。當陽光照射強烈時,城市裡建築物的玻璃幕牆、釉面磚牆、磨光大理石或各種塗料等裝飾反射光線,明晃白亮、炫眼奪目。
(2)人工白晝。夜幕降臨後,在商場、酒店上的廣告燈、霓虹燈閃爍奪目,令人眼花繚亂。有些強光束甚至直衝雲霄,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樣,即所謂人工白晝。
(3)彩光污染。舞廳、夜總會安裝的黑光燈、旋轉燈、螢光燈以及閃爍的彩色光源構成了彩光污染。國內將光污染分為可見光污染、紅外光污染和紫外光污染。
①可見光污染。亮度過高或者過低,對比度過強或過弱的自然光;雷射的套用過程;建築的玻璃幕牆、光面的建築裝飾(高級光面瓷磚、光面塗料)反光、夜間照明的燈光、汽車夜間行駛時使用車頭燈以及使用不合理的照明產生的眩光,均屬於可見光污染。可見光污染又分為眩光污染、燈光污染、視覺污染、其他可見光污染。
②紅外光污染。自然界中的太陽光,人工加熱金屬、熔融玻璃、紅外雷射器等過程中均可形成紅外光污染。
③紫外光污染。自然界中的太陽輻射,電弧和氣體放電所產生的人工紫外線污染。
光污染的特性
光污染,即不適宜的光環境,本質上具有光的一切特性,如反射、衍射、繞射、干涉等特性。作為一種物理性污染,光污染具有如下特點:
(1)主動侵害性。處於環境中的光污染往往是不可迴避的。
(2)難以感知性。光是一種輻射,除了高強度的輻射(強光)人們能下意識地做出反應外,大部分紫外線、紅外線都是難以感知的。
(3)損害的累積性。光污染對人體的危害常是經過較長時間累積才能顯現出來,隨著接觸時間的延長危害加重。
監測方法
評價指標
光環境的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照度、明度、亮度、輻照、照度均勻度、眩光指數等。
(1)照度( E):為光通量( F)與受照面積( A)的比值,即 E= F/ A, F的單位為1m,受照射面積為m ,照度的單位為1x。
(2)明度( I):為光通量( F)與入射光立體角(ω)的比值,即 I= F/ω,當立體角的單位取1個常用單位(1m距離上所占面積為1m ),光通量為1lm時,明度為1cd。
(3)亮度( B):為一個面光源的面積為 S′,照在這個面積上的明度( I)與 S′的比值,即 B= I/ S′,亮度的單位為cd/m 。
(4)輻照( R):為單位面積上的散射光的強度,即 R= S/ F。 S為散射光的發光表面(或反射光表面)的面積,單位m , F是光通量,單位為1m, R的單位為熙提(sb)。1熙提(sb)=1cd/m 。
(5)照度均勻度:為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的比值。該值不能小於0.7,國際照明委員會的建議標準為0.8。在滿足這個要求的同時還需要滿足房間總的平均照度不能小於工作面平均照度的1/3。
(6)眩光指數:是眩光的評價指標之一。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總結的研究結果,國際通用的眩光指數(CGI)公式套用簡便,得到了各個國家的贊同。眩光公式以眩光指數定量評價不舒適眩光的尺度。一個房間內照明裝置的眩光指數計算規則是以觀測者坐在房間中線上靠後牆的位置,平視時作為計算條件。
測量儀器
(1)亮度計。用來測量光環境的亮度或者光源的亮度的儀器。分為兩類:一類是適用於被測目標較小或者距離較遠的透射式亮度計;另一類是適用於測量面積較大,亮度較高的目標的遮筒式亮度計。
(2)照度計。用來測量照度的儀器。其原理是:當光照到光電元件上時就會產生光電效應,不同強度的光照在同一個光電池上產生的電流不同,只要觀察產生電流的大小就可判斷光的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