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赬-個人簡介
鄭州市中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科長
傅赬-成名事件
今年7月18日,本報(河南商報)A08版曾刊登《男子酒後駕車連撞11人》一文。昨日,中原區檢察院發布訊息,警方查明,今年7月16日20時30分左右,傅赬在沒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醉酒駕駛一輛白色“長安之星”麵包車,在鄭州市中原區秦嶺路與潁河路交叉路口與騎電動車的劉某相撞,致使劉某與其外甥女孟某受傷,傅赬駕車逃逸。
當傅赬逃至秦嶺路與崗坡路交叉口時,又將路上行人劉某撞倒,後繼續逃逸。在秦嶺路與建設路交叉口南100米時,他先將路上行人王某撞倒,接著與一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車上的邵某、翟某夫婦二人受傷。
隨後,傅赬駕車又沖向秦嶺路與建設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將正在此處施工的高某父子二人、張某、王某、葛某五人撞傷。
案發後,傅赬投案自首。
目前,在傅赬連撞的11人中,3人搶救無效死亡,3名傷勢較輕的被害人治癒出院,5名傷勢較重的人仍在醫院治療,其中1人尚處於昏迷狀態。
媒體評論
老葉:“法制”科長醉駕3死8傷是和誰開玩笑?
醉酒駕車連撞11人的執法局工作人員身份查明,是鄭州市中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科長傅赬。昨日,傅赬因酒後駕車肇事,造成3死8傷,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中原區檢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08月04日大河網-河南商報)
回想半月前的報導,這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科長”公然違法犯罪,何其了得——“今年7月16日20時30分左右,傅赬在沒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醉酒駕駛一輛白色”長安之星“麵包車,在鄭州市中原區秦嶺路與潁河路交叉路口與騎電動車的劉某相撞,致使劉某與其外甥女孟某受傷,傅赬駕車逃逸”。河南商報今年7月18日刊登的《男子酒後駕車連撞11人》上述報導情節,已經警方查明,8月3日中原區檢察院發布訊息確認。
“無照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幾乎所有交通違法犯罪種類,此集“執政、執法、宣法、城管”於一身的傅法官都一應俱全,包攬上身。此官何以有如此膽量,竟然公然與“法制”開這么大的玩笑?
恐怕不能用“法盲”和“醉法”來搪塞。歸根到底,該官是根本不把新中國60年來的“法制”建設放在眼裡,盡官法袍上身,法帽在頂,法官當著,但是就是把法制忘得一乾二淨。這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法制科科長”醉駕致11人死傷,是給國家的法制開了一個天大的玩笑,也是可嘆的諷刺!
因此,當務之急,是嚴格繩之以法,以其作反面教材,全國宣講,而決不能再讓醉駕者從中看出一點僥倖的苗頭來。
鄭州中原區執法局法制科長傅赬酒駕致3死6傷獲刑13年
2009年7月16日,曾為鄭州市中原區執法局法制科科長的傅赬,因酒駕釀成了3死6傷的悲劇,一度引起社會關注,本報也曾連續報導此事。事發後,傅赬一家籌集近200萬元賠償各受害人。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中級法院獲悉,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傅赬獲刑13年。
惡性案件醉酒駕駛致3死6傷
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傅赬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照的情況下,於2009年7月16日20時30分許,醉酒後駕駛車牌號為豫ACN115的長安之星麵包車,在鄭州市中原區秦嶺路與潁河路交叉口與騎電動車的劉俊保、孟繁芳相撞後逃逸,並繼續駕駛該車行駛至秦嶺路與崗坡路交叉口時將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劉秀雲撞倒後逃逸,逃至秦嶺路與建設路交叉口南100米處時,先將路上行走的王秋燕撞倒,後與邵美景、翟偉寶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將被害人邵美景、翟偉寶撞傷。後傅赬駕駛的麵包車又撞向秦嶺路與建設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將在人行道上施工的高建青、高衛龍、張亞歌、王大強、葛付明撞傷,被害人劉秀雲、高建青、葛付明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王秋燕頭部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腰部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被害人邵美景損傷程度屬輕傷;被害人劉俊保、孟繁芳、高衛龍、翟偉寶的損傷程度構不成輕傷。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傅赬家屬已與9名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協定,總計賠償163.19萬元;各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協定中要求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辯護理由緊急避險主動賠償
傅赬的辯護人稱,被告人肇事前所駕車輛有機械故障,油門不回,剎車失靈,造成主要危害後果的最後一次肇事,是被告人為避免駛入繁華路段造成更大危害而撞向路邊意圖強行停車時造成,屬緊急避險;被告人的行為沒有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屬過失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案發後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家屬、親友盡全力籌措巨資主動與所有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協定,賠償數額高達192萬元(包含被害人家屬支付的醫藥費),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定自首避險不成立
法院認定了傅赬自首的情節,但認為傅赬的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險的前因要求,其行為不能構成緊急避險,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且傅赬肇事後不停車搶救傷員、妥善處理事故,反而加速前進,足以反映其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同時,法院認為醉酒駕車犯罪中,被告人的辨別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其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同於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惡性相對較小,且被告人家屬案發後積極籌措巨額資金,主動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均達成調解協定,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在協定中均要求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故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於近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傅赬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