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籍制度

秦漢均有傅籍制度,又稱名籍。秦朝實行普遍徵兵制,凡適齡男子都必須在專門的名冊登記,並開始服徭役,當時稱此為‘ 傅籍‘。‘傅籍‘年齡從17歲開始,至60歲為止(有爵位者止於56歲)。‘傅籍‘者一律服兵役二年,一年在本郡,一年去京師或邊疆,統稱‘正卒‘;每一成年男子,除二年兵役外,還需在本郡縣服役一個月,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及運輸等任務,到期更換,故稱‘更卒‘。

秦漢均有傅籍制度,又稱名籍。秦朝實行普遍徵兵制,凡適齡男子都必須在專門的名冊登記,並開始服徭役,當時稱此為‘ 傅籍‘。‘傅籍‘年齡從17歲開始,至60歲為止(有爵位者止於56歲)。‘傅籍‘者一律服兵役二年,一年在本郡,一年去京師或邊疆,統稱‘正卒‘;每一成年男子,除二年兵役外,還需在本郡縣服役一個月,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及運輸等任務,到期更換,故稱‘更卒‘。這種全國性按年齡徵發的普遍徵兵制,對後代影響很大。秦漢初規定:“年二十二傅疇官。”顏師古註:“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至景帝二年(前155),“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據此,漢初男子傅籍年齡為二十三,景帝時改為二十。傅籍後,就具備相對獨立的身份,開始承擔國家的兵役和徭役。
在我國封建社會中,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主體不是個人,而是家庭。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個人只有通過家庭這箇中介才能與他人或國家發生民事法律關係。家庭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戶”。據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解釋,“戶為同居”,即“獨戶母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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