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氣功科研項目結題、驗收辦法(試行)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科研項目的結題、驗收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全面考核項目計畫完成質量與效果的有效手段。為使健身氣功的科研項目管理科學化和規範化,更好地對科研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科學、客觀的評價,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的結題、驗收工作的目的是正確判別完成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研工作的完善和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條 科研項目的結題、驗收工作將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科研項目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科研項目結題申報、鑑定程式

第四條 凡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申報書》或《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契約書》完成的各類科研項目,由科研項目完成單位填寫《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驗收鑑定申請表》,連同科研成果(包括原始數據、照片、實驗記錄等有關材料)及科研經費開支細目交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提交申請。
第五條 申請驗收單位應在其建議的結題日期前二個月將驗收申請報告、《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申請表》和資料同時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
第六條 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接到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申請後,根據所上報《申請表》及有關材料,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結題,並下達《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檢測驗收檢測任務委託書》。
第七條 專家組完成結題驗收任務後填寫《完成檢測驗收檢測任務的報告》。
第八條 根據上述材料,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填寫《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結題驗收證書》。

第三章 結題、驗收的標準及要求

第九條 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的標準
1、項目研究是否按照原計畫完成《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申報書》或《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科研項目契約書》所規定的技術指標;
2、項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論、觀點、方法和建議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科學性、實用性、成熟性、推廣套用的條件和前景;
3、項目研究成果所依據和使用的資料、數據是否準確、完整;
4、項目研究所採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進性;
5、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論意義和套用前景、技術的先進性及成熟程度達到何種水平,能夠取得怎樣的綜合效益;
6、項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尚有什麼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有何研究計畫;
7、科研經費使用是否合理。
第十條 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的要求
1、專家組在接到《委託書》和被鑑定的成果後,在一個月之內完成鑑定工作,《委託書》的有效期為二個月;
2、當專家組對被鑑定成果的個別技術指標不能進行檢測時,可委託其他機構對該指標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使用成果完成單位的儀器或設備,但事先必須確定該儀器或設備的可靠性;
3、未通過驗收的科研項目,允許課題組申請在一年內對其成果進行修改、加工,並在規定期限內重新申請驗收。第二次驗收不合格者,按項目未完成處理,項目負責人兩年內不得申請健身氣功各級、各類科研項目。凡未按計畫時間完成並已超過一年以上、又無正當理由的項目,也照此處理。項目確需延期完成者,必須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由項目承擔單位領導審核簽字,報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批准後,方可延期結題。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條 通過健身氣功管理中心承擔的總局以上單位管理科研課題,依照其規定的結題辦法執行,但申請結題前須報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初審。
第十二條 對參加結題驗收工作的專家,由組織結題驗收單位酌情發給技術諮詢費,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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