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指導全市造林、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源(含商品林、生態公益林)的監督和管理;
二、按照國家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並對各縣(區)工作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三、認真編制全市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培育的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擬定森林資源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及措施,並監督執行;
五、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和評價工作,全市森林資源數據統計、管理和發布;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總體設計、作業調查設計);監督全市植樹造林(含更新)、封山育林的實施情況,組織植樹造林(含人工)、封山育林的實績核查;
六、協調爭取省、國家項目資金,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和操作技術規程,實施項目管理,組織項目實施;
七、負責全市營林生產的調度、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國有林場(苗圃),鄉村林場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種苗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退耕還林、農業綜合開發和林業扶貧等工作的實施;
八、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包括造紙材);指導、監督森林採伐和木材生產計畫的執行組織、指導開展全市森林經營方案的制定,監督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
九、組織伐區作業設計、開展採伐質量監督和管理,以及伐區驗收;組織、指導消耗量調查、監督森林資源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林林資源評估、指導並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轉讓和有償使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