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森林生態管理保護法律、法規,適時組織轄區內發生的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生態環境資源的刑事、治安、林業行政案件偵破,對上述案件行使調查、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進行治安、林業行政處罰等職權。
(二)對各縣(區)森林公安分局實行業務直觀,進行統一指揮、協調、監督;同時,協助縣(區)黨委、政府抓好各縣森林公安隊伍的政治業務建設,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派出所以上各級領導班子的考察考核工作,保證隊伍的純潔性。
(三)直接受理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由下級森林公安機關受理確有困難的案件。
(四)根據林區治安動態,抓好林區治安防範,實施林區治暗管理有效措施,保障林區治安穩定。
(五)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警員、警籍、警銜、武器裝備和車輛、被裝物資的編制計畫和管理。
(六)受理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所辦理林業治安案件的複議申請。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內設4個科(隊、室):
(一)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有關報告文稿,負責局對外聯絡接待、文電處理,檔案管理、秘書事務、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機關安全保密、信息宣傳督查、報刊雜誌征訂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武器、彈藥、警械、車輛、被裝等後勤供應和管理;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資福利、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 政治處
負責隊伍的管理培訓、紀檢檢察、警務督察;根據上級有關組織人事、計畫統計、招收錄用民警的政策擬定製定相應該的規定、辦法、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協調、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民警立功受獎、警銜申報工作;負責各類政工報表的填報與上報;配合有關部門對五縣(區)森林公安機關班子及其工作進行考核和人員任免、獎勵、調配工作。
(三) 法制科
擬定全市森林公安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辦法;研究和規範全市森林公安機關辦案程式;收集、整理、掌握全市森林公安執法情況,協助局領導對全市森林公安機關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行政案件的處理和進行各類案件的審核、把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行政複議訴訟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行政服役訴訟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關法制培訓工作。
(四) 刑偵大隊
負責全市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重大案件的管理、組織、指揮、協調或直接偵破;研究、總結偵破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的經驗;負責全市森林公安刑偵工作,擬定刑偵規劃;負責秘密力量的組建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