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的利益,按稅法要求規範促銷活動中的涉稅行為,現對促銷活動中贈送商品或禮金券代扣個人所得稅作如下規定。
稅法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有獎銷售活動中取得的獎金或贈品應按偶然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
操作規定1、 在促銷活動中,無論贈送商品(包括供應商提供的贈品,如ERP系統中不反映的贈品)還是贈送禮金券或是送現金都必須代扣個人所得稅(註:若用禮金券抵減貨款後,發票低開低收的,則無需代扣個人所得稅),按所贈商品價格或所送金額的20 %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額。所贈金額在3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承擔;所贈金額在3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由消費者承擔。
2、 市場管理部門在製作促銷活動的廣告宣傳資料和制定促銷活動細則時,應將所送金額和代扣個人所得稅金額說明清楚,讓消費者明白所獲贈品或獎金須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金額。
3、 業務部門在《促銷活動通知書》中寫明所送金額,以便門店在進行促銷活動時按規範操作。另外,在策劃促銷活動時,對贈品價格定位要適當,如果價格定得偏高,一是增加增值稅金額,提高了促銷活動的成本,縮小了所銷商品的利潤空間;二是加大了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數。
4、 財務部門在《促銷活動通知書》“財務流程”欄中應註明:該次促銷活動中應由消費者承擔的個人所得稅金額,並由門店財務向消費者開具代扣個人所得稅收據。
5、 門店在舉行促銷活動時,應按贈品金額或禮金券金額的20%代扣個人所得稅,並開具XX專用收據。收據聯交給消費者,記賬聯交財務部。
本規定從下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