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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今日印發了《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從促進投資增長、改善金融服務、落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降低企業成本、改進綜合管理服務措施、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等6個方面提出了26條具體措施,旨在進一步解決制約民間投資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
在促進投資增長方面,將進一步放開民間投資市場準入,確保各類投資主體進入社會服務領域一視同仁,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同時,抓緊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加快推動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和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的修訂。
在改善金融服務上,有關部門將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發揮作用,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依法依規加快民營銀行審批,完善排污權、收費權、特許經營權等權利的確權、登記、抵押、流轉等配套制度,進一步規範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在企業融資過程中的評估、登記等收費行為,推動動產質押統一登記立法,提高信用評級質量。
在落實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上,將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為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確保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和增值稅優惠。
在降低企業成本上,改革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方式,對採用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土地的,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土地,有效降低民營企業用地成本,落實好物流行業建設用地有關支持政策,研究改進環評管理,簡化環評內容或降低環評類別。
在改進綜合管理服務措施上,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政府管理新模式,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償還欠款計畫”,建立涉企政策手機推送制度和網上集中公開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數據開放力度,建立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有效渠道,減少中介服務環節和費用,加強對政府服務的監督考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儘快出台《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等行為,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同時,逐項抓好上述措施的貫徹落實,力促民間投資回穩向好。
政策措施全文
一、促進投資增長
(一)進一步放開民間投資市場準入。按照國務院兩個“36條”、一個“39條”要求,進一步開放民用機場、基礎電信運營、油氣勘探開發、配售電、國防科技等領域,市場準入對各類投資主體要一視同仁,鼓勵民間投資進入。
(二)確保各類投資主體進入社會服務領域一視同仁。在醫療、養老、教育等民生領域完善已有的配套政策,出台實質性措施。重點解決民辦養老機構在設立許可、土地使用、醫保對接、金融支持、人才培養等方面的難題,民營醫院在職稱晉升、政府補貼、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難,民辦學校在辦學資格、職稱評定等方面的突出矛盾。
(三)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進一步完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領域鼓勵民間投資參與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關行業、領域的PPP實施細則,切實解決民企與國企公平競爭問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領域。加快推動相關立法工作,明確適用範圍、條件和程式,去除不合理門檻,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四)抓緊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在部分地區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五)加快推動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各地區、各部門引入全流程監督管理和掛牌督辦機制,加快推動有效落實部門橫向協調聯動和網上集中並聯審批。
(六)加快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推動有關部門加快落實《清理規範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推動項目前期工作提速。
二、改善金融服務
(七)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發揮作用,在業務範圍內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發揮商業銀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優勢,改進授信管理,最佳化服務流程,為小微企業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對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給予續貸支持。
(八)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以著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為導向,探索發展新型融資擔保行業。
(九)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充分發揮引導作用,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風險可控”原則規範化操作,加大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積極穩妥推進“投貸聯動”試點,適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
(十)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債券融資、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和再融資,積極推動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規範發展,積極穩妥發展“新三板”市場和區域性股權市場。
(十一)依法依規加快民營銀行審批,成熟一家,設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在條件成熟時,研究放寬村鎮銀行“一縣一機構”的限制。
(十二)完善排污權、收費權、特許經營權等權利的確權、登記、抵押、流轉等配套制度,積極開展創新類貸款業務。
(十三)進一步規範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在企業融資過程中的評估、登記等收費行為,督促商業銀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
(十四)推動動產質押統一登記立法,建立以網際網路為基礎、全國集中統一的動產和應收賬款等財產權利質押登記系統,實現信息共享,以便於金融機構等相關方面查詢和辦理質押貸款,改進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十五)提高信用評級質量,按照統一標準對民營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對評級結果一視同仁,引導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根據評級結果等加大對民營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三、落實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
(十六)進一步落實《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制定相關配套檔案。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有關制度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採購檔案中設定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民營企業,嚴格依照採購契約約定的付款時限和方式支付款項,為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七)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確保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和增值稅優惠。
四、降低企業成本
(十八)改革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方式,對採用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土地的,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土地,有效降低民營企業用地成本。
(十九)針對民營物流企業建設用地束縛較多、成本較高等問題,落實好物流行業建設用地有關支持政策。
(二十)針對民營企業反映改擴建項目環評繁瑣問題,按照改擴建項目與新建項目區別對待原則,結合不同行業企業情況,研究改進環評管理,簡化環評內容或降低環評類別。
五、改進綜合管理服務措施
(二十一)繼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政府管理新模式。
(二十二)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償還欠款計畫”。對於依法依規應由地方政府償還的拖欠企業的工程款、物資採購款、保證金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分期還款計畫。
(二十三)完善政策發布等信息公開機制,建立涉企政策手機推送制度和網上集中公開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數據開放力度,創新宣傳推介方式。
(二十四)結合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脫鉤轉型工作,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專業培訓力度,建立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有效渠道,減少中介服務環節和費用。
(二十五)政府要認真履行承諾,遵守與企業、投資人簽訂的各類契約協定,基於公共利益確需改變承諾和約定的,嚴格按照法律程式進行。加強對政府服務的監督考核。
六、研究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
(二十六)儘快出台《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等行為,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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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從促進投資增長、改善金融服務、落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降低企業成本、改進綜合管理服務措施、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等六個方面提出了26條具體措施。
在促進投資增長方面,《政策》指出進一步向民資開放民用機場、基礎電信運營、油氣勘探開發、配售電、國防科技等領域,重點解決民辦養老機構在設立許可、土地使用、醫保對接、金融支持、人才培養等方面的難題,民營醫院在職稱晉升、政府補貼、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難,民辦學校在辦學資格、職稱評定等方面的突出矛盾。
在改善金融服務方面, 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省級再擔保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依法依規加快民營銀行審批,成熟一家,設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在條件成熟時,研究放寬村鎮銀行“一縣一機構”的限制。
在落實並完善相關財稅政策方面,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有關制度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採購檔案中設定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民營企業,確保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和增值稅優惠。
在降低企業成本方面,針對民營企業反映改擴建項目環評繁瑣問題,按照改擴建項目與新建項目區別對待原則,簡化環評內容或降低環評類別。
在改進綜合管理服務措施方面,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償還欠款計畫”。對於依法依規應由地方政府償還的拖欠企業的工程款、物資採購款、保證金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分期還款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