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信息安全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在刑法第253條後增加1條,作為第253條之一,第1款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款罪名將罪狀規定的行為特徵及犯罪對象列出,確定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案例簡介

廣東高院2010年1月3日宣布,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以詐欺罪判處邵國松王劍波黃燕萬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並處罰金4萬元到15萬元不等;而周建平則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據介紹,周建平是2009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針對《刑法修正案(七)》而公布施行的《罪名補充規定(四)》後,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成立了廣州市華探調查有限公司,非法獲取他人電話清單等資料,後將這些信息出售給詐欺團伙,獲利1.6萬元。而根據周提供的資料信息,邵國松等人大肆行騙。

流程解析

被騙者接到電話後 不好意思回撥核實 廣東省高院相關人士亦表示:目前利用非法獲得的個人信息實施電話詐欺案件多發。這種信息的獲得路徑是怎么樣的呢?這起詐欺案件提供了一個個人信息“購買”的清晰路徑圖:

通過網路購買

獲領導通訊錄 為了購買“廣東省政府官員”通訊錄,黃燕萬、黃曉萬通過網上搜尋引擎獲取了賣家的聯繫電話,以2400元購買到領導通訊錄及其通話清單。通過這樣手段先後獲得了19份領導名單及通話清單,而被告人周建平與上述詐欺團伙的林桂平之所以能接上頭靠的也是網路搜尋引擎。

請客吃飯為名

核實領導身份 買來的通訊錄如何探明真偽,確定冒充對象這是第二步。 李斌海獲取通訊錄後指示邵國松、王劍波等人利用預先購買好的多部手機和電話充值卡以電話請吃飯的方式撥通號碼,核實領導的身份。  

借用操作平台

實施變號顯示 如何能將被害人手機的來電顯示為冒充對象的號碼呢? 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的手機變號軟體,是一個操作平台,只要使用平台所有人提供的賬號和密碼,通過充值電話撥打平台號碼,對方收線後會自動回撥,這時再輸入選定的冒充對像的電話號碼就可以變號使用,而這種軟體的獲得也是通過網路搜尋功能。

按清單打電話

謊稱急需用錢 通過安排人員根據電話清單逐一打電話行騙,一般是冒充領導的身份謊稱有事急用,讓對方匯款至指定賬戶。 這些電話為什麼能夠讓人上當受騙?一個總的特徵,就是電話那頭的詐欺犯能真真假假講出當事人的個人情況來,從而讓當事人受到震動,以為真發生了什麼事而 自己不知情或者真是自己的熟人有求於自己;再者,犯罪分子還利用改號軟體,任意把電話顯示為領導電話或者政法機關辦案電話,讓當事人在極度震動的時刻,無 法核實情況。一度震動再加上狠狠一腳,最終讓當事人上當受騙。 一個很有意思的細節是———記者發現,被害人接到顯示為領導來電的通話後不好意思或沒有回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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