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11年成立為依蘭縣警察局,1932年11月日本人占領後改名為依蘭警察署,1945年9月1日成立的依蘭縣臨時公安局,同年11月9日被依蘭縣委、縣政府接受收,成立了依蘭縣人民公安局。1968年改名為依蘭縣革命委員會保衛科。1971年恢復現名。地址在依蘭縣城中央大街新華書店對過,2000年遷至現址。其職責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民眾,承擔著全縣治安、戶政、交通、消防等管理職能。
工作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分析、研究本縣社會治安情況,部署、領導和指導全縣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的因素,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重要信息,並研究提出對策,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3、分析研究全縣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情況,並提出對策;偵查經濟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4、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處置治安災害事故和協助地方黨委、政府處置群體性治安案件。
5、領導、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6、領導、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偵查各種利用信息網路進行的刑事犯罪案件。
8、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9、領導、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法制工作、經濟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治安案件的查破。
10、組織實施出入境管理工作。
11、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12、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我縣視察以及來訪的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13、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後勤保障和裝備建設。
14、負責對全縣公安機關民警的培訓、教育及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15、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紀律檢查、查處全縣公安隊伍一般違紀案件。
16、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1、政工科(綜合考評辦與其合署辦公)
編制4名。設政工科副科長1名,綜合考評辦副主任1名,科員職位2名。
配備人員4人:其中政工科副科長1人,綜合考評辦副主任1名,科員2人。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政治思想和隊伍建設、綜合考評、幹部管理、機構編制、警銜管理、教育訓練、工資福利、立功創模等工作;負責(協助)做好公安宣傳、工會、離退休幹部、黨務、共青團、婦女等工作。
2、紀檢委監察室(控申科、督察隊與其合署辦公)
編制5名。設紀檢委監察室副主任1名(兼控申科科長,督察隊隊長),控申科副科長1名,督察隊副隊長1名,科員職位2名。
配備人員5人:其中紀檢委監察室副主任1人、控申科副科長1人、督察隊副隊長1人,科員2人。
負責實施對全縣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現場督察;負責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負責受理、核查人民民眾投訴的、承辦上級領導機關批辦的,涉及公安機關和民警違法違紀問題的來電、來訪、來信等。
3、辦公室
編制11個。設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員職位8名。
配備人員8人:其中辦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科員5人。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全局的機要、保密、文秘、綜合調研、檔案管理、文電收發、公安統計、公安史編纂、印章管理,收集、整理、報告重要公安動態信息,以及局機關的保衛、車輛管理及綜合協調工作;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及領導交辦、督辦的有關事宜。
負責受理“110”電話報警和來自社會各方面緊急求助,負責全縣警力行動指揮以及執勤勤務的警力調配;制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
負責縣局的財務、基建、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接待、後勤等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分配、監督管理被裝、車輛、通信和其它警用器材的發放使用。
4、法制科
編制6名。設科長1名,副科長1名,科員職位4名。
配備人員5人:其中科長1人,副科長1人,科員3人。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及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治安處罰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審核把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件的理賠及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辦理屬於縣公安局承辦的複議案件和訴訟案件;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負責勞動教養和政府收容教養案件的報批及勞動教養行政訴訟應訴;為全縣公安機關各部門提供法律、法規諮詢;負責審核本局有關規定、決定等規範性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