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依據“行政行為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準,可將具體行政行為分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主動行政行為、積極行政行為)和 依申請行政行為(被動行政行為、消極行政行為)。
特徵
1、依申請行政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的。
2、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3、依申請行政行為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抑制影響維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確保國家財政收入。
4、依申請行政行為必須依法作出。
5、依申請行政行為是要式行政行為。
種類
依申請行政行為具有多種多樣的形式,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行政許可,我國學者論述較多的還有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當然,還有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也是需要相對人申請的。例如,助成性行政指導、某些行政契約的締結、行政仲裁等。
程式
1、提出申請;
2、申請的要件審查與受理;
3、審核;
4、批准(或拒絕)申請;
5、對不予批准的救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