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征期

例征期是指納稅人每月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例征期為每月1日至10日。網上報過稅以後要在規定的期限,也就是每月10前繳納稅款,然後將你繳納稅款經開戶銀行加蓋了“轉賬付訖”印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複印件送給稅務局,稅務局憑《稅收通用繳款書》複印件在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中給你銷號,這樣就不會產生滯納金,否則,你儘管在規定的期限內已經繳款,但《稅收通用繳款書》沒有銷號,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提示你的稅款仍然沒有入庫,會產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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