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戰略、方針、政策;組織制訂伽師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政策;研究起草有關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伽師縣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研究確定伽師縣科技發展的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推動伽師縣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
(三)組織制訂伽師縣套用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制訂重大套用基礎性研究計畫、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及社會發展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制訂伽師縣高新技術產業、科技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科技企業的發展;負責重大專項科技和重大科技產業工程的組織實施;推動農村科技工作,指導農業重大科技產業的示範工程。
(五)負責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專項經費等有關經費的預算、決算及監督管理。
(六)研究制訂伽師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研究制訂建立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政策;負責科研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指導科研院所轉制工作。
(七)負責伽師縣技術市場及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規劃和重點科普活動年度計畫,推動伽師縣科普工作;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
(八)負責組織申報伽師縣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工作,支持和指導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
(九)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伽師縣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
(十)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負責本市推薦兩院院士的工作。
(十一)負責伽師縣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