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休閒海釣漁船管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員安全,促進休閒海釣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關於同意在山東省開展休閒漁船及海洋漁業裝備檢驗管理試點工作的批覆》[農漁檢(法)〔2017〕32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休閒海釣漁船
休閒海釣漁船(以下簡稱“海釣船”)是指從事非生產性海上休閒垂釣經營活動的漁業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二、海釣船經營單位
(一)海釣船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註冊設立,擁有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休閒海釣釣場。
(二)海釣船應由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准試點的海釣船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三)海釣船經營單位可以依法成立海釣俱樂部或海釣協會,組織會員建造海釣船,並由海釣俱樂部或海釣協會統一運營和管理;會員應當與海釣俱樂部或海釣協會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在海釣船航行、作業、停泊安全以及日常維護、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三、海釣船檢驗和登記
(一)海釣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向漁業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後方可投入運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休閒海釣實行捕撈許可和捕撈限額制度的,海釣船還應當辦理相應的許可手續;海釣船檢驗、登記管理許可權按照現行漁業船舶管理分工確定。
(二)海釣船製造單位應當通過省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組織的技術條件評價,並按照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審查批准的海釣船設計圖紙和技術檔案製造海釣船;海釣船應當採用FRP或者鋁合金材質製造,船體顏色白色;禁止改造舊船從事休閒海釣經營活動。
(三)省外建造、購置或者國外進口的海釣船,其設計圖紙及技術檔案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審查確認,並在投入運營前申報初次檢驗。
(四)海釣船船名由漁業船舶登記機關按照漁業船舶船名規定核定,命名規則為“魯X(地區簡稱)漁釣8XXXX(數字序號)”。
四、海釣船船員和海釣人員
(一)海釣船載員總人數不得超過9人。
(二)海釣船船員配置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的規定;海釣船船員應當持有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
(三)每艘海釣船應當配備1名海釣安全員(可由海釣船船員兼任),指導海釣人員安全登離和海釣,及時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
(四)海釣人員應當遵守海釣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海釣安全員管理,臨水作業穿著救生衣、防滑鞋,不得隨意向海拋投固體垃圾和傾倒污水;禁止醉酒者和未成年人等不適宜人員登乘海釣船。
五、海釣船航行、作業和停泊
(一)海釣船航區由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定,作業區域限定在休閒海釣釣場範圍內。
(二)海釣船應在白天且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營運,航次作業時間不超過8小時。風力超過蒲氏7級所有海釣船不得運營,各運營單位海釣漁船具體風力限制標準由各縣(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三)海釣船開航前,船長、海釣安全員應當分別對船舶性能和載員人數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船舶適航、不超載;禁止酒後駕駛、疲勞駕駛。
(四)海釣船不得違反有關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海釣船應當遵守魚類可捕標準規定,經營單位應建立漁獲日誌制度,實行單次漁獲總量控制。
(六)海釣船停靠碼頭應具備海釣船安全靠泊、避風、污染防治以及便利人員安全登離的條件;碼頭位置、泊位以及靠泊船隻等情況應當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海釣船安全保障
(一)海釣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裝漁業船舶標識,駕駛室(無駕駛室的在船舷)兩側噴塗休閒海釣專用LOGO,並配備相應的救生、消防、通訊、定位等安全設備。
(二)海釣船經營單位應當掌握海釣船出航、返航及海釣人員情況,記錄備查,乘員應當實名登記,並為海釣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不得低於上一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海釣安全須知應當張貼于海釣船明顯位置,並由海釣安全員在開航前向海釣人員詳細講解。
(三)海釣船經營單位應當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海釣船與陸地間通訊暢通,並具備相應的應急救助能力,定期組織應急演習,做好演習記錄;海釣船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海釣船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向水上搜救機構、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海釣船應當向縣級漁業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定期簽證手續。
(五)縣(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釣船的日常安全監管,定期對海釣經營單位實施現場檢查,建立監管台賬。
七、附則
(一)海釣船經營單位對安全環保承擔主體責任,應當制定具體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報縣(市、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附屬檔案:休閒海釣漁船安全設備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