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木材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伊春市木材運輸管理,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木材經營秩序,制止非法運輸木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木材憑證運輸管理問題的通知》及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伊春市運輸木材必須執行本規定,森林經營單位在本經營區範圍內木材生產過程中的木材運輸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木材按形態分為;
(一)原木;
(二)鋸材;
(三)採伐剩餘物和加工剩餘物;
(四)木製成品、半成品;
(五)各類木製人造板;
(六)各類以原木和鋸材為原料或以採伐剩餘物和加工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產品。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木材按來源分為:
(一)地產木材,森林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林業局下達的木材生產計畫生產的木材;
(二)外進木材,森林經營單位經營範圍以外或行政轄區以外進入的木材。
外進木材又分為二次起運木材、外購木材、進口木材。
二次起運木材,是伊春市生產的,在伊春境內各縣(市)、區、局相互流動的木材;
外購木材,是伊春境外運進的木材;
進口木材,是從國外運進的木材。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木材按運輸類別分為主產品和副產品。
主產品:原木、小徑木、鋸材和以原木、小徑木、鋸材為原料生產的成品、半成品。
副產品:採伐剩餘物和加工剩餘物或以採伐剩餘物和加工剩餘物為原料生產的各類產品。
第六條 木材運輸方式分為:公路、鐵路、水路。
第七條 在伊春市運輸木材主產品實行一車一證一卡制度。即每車必須持有與所運木材樹種、規格、數量相符的《木材運輸證》和與《木材運輸證》內容相符的木材運輸IC卡;運輸木材副產品實行一車一證制度,即每車必須持有與所運木材樹種、規格、數量相符的《木材運輸證》。
運輸木材出市的,還須持有與《木材運輸證》相符的《木材檢疫證》。
第八條 《木材運輸證》和木材運輸IC卡的簽發和使用管理由資源林政部門具體負責。
第二章 《木材運輸證》簽發
第九條 出省《木材運輸證》由市資源林政部門簽發;省內《木材運輸證》由各縣(市)、區、局資源林政部門簽發。
市資源林政部門認為情況特殊的,經市資源林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直接簽發由各縣(市)、區、局資源林政部門簽發的省內《木材運輸證》。
第十條 申請《木材運輸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木材合法來源證明,主要包括:
1、地產木材:資源林政部門認證的原木銷售發票,原木銷售發票中的購貨單位必須與《木材運輸證》申請單中的發貨單位相符;
2、二次起運木材:資源林政部門憑IC卡認證的進材《木材運輸證》;
3、外購木材:經市資源林政部門審核的進材《木材運輸證》;
4、進口木材:《海關報關單》、《植物檢疫證》;
5、鄉(鎮)村集體銷售的自產木材和林業職工銷售採伐其民有林的木材:《林木採伐許可證》;
6、個人房前屋後自產木材:鄉(鎮)林業工作站的證明;
7、依法收繳的木材:處罰機關出具的收繳木材法律文書;
8、拆遷的舊木料:當地資源林政部門現場認證報告。
(二)檢疫證明。
(三)資源林政部門填寫的《木材運輸證》申請單或介紹信。
(四)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市資源林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前款條件的,受理《木材運輸證》申請的資源林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已簽批的《木材運輸證》申請應在當日辦理。
依法發放的地產《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木材運輸總量,不得超過當地木材生產計畫規定可以運出銷售的木材總量。
第十一條 《木材運輸證》有效期:出省《木材運輸證》自簽發之日起,公路運輸15日內有效,鐵路運輸30日內有效;省內《木材運輸證》自簽發之日起,公路運輸7日內有效,鐵路運輸30日內有效。未使用的《木材運輸證》過期90日內可到原發證機關更換一次,《木材運輸證》已蓋監裝章或檢查站章的、破損嚴重的、塗改的不得更換。
第十二條 《木材運輸證》樹種必須列印全稱,有效期、合計數量必須列印大寫漢字,樹種、品名、規格、數量列印必須保持橫向對應。
第十三條 對沒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使用偽造、塗改、過期的《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或實際經營範圍與《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經營範圍不符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不予受理《木材運輸證》申請。
第十四條 鋸材按加工原木(小徑木)數量的65%辦理《木材運輸證》;木材加工副產品按加工原木(小徑木)數量的30%辦理《木材運輸證》;其他木製成品、半成品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現地按件實測原木(小徑木)折算率,報市資源林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五條 以採伐剩餘物為原料的加工產品,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實測生產單位產品所需採伐剩餘物折算率,報市資源林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木材運輸證》申領人應是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能親自辦理《木材運輸證》申請時,可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書面委託書必須經當地資源林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資源林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木材運輸證》管理
第十七條 市資源林政部門負責全市《木材運輸證》的管理工作,統一到省林業廳主管部門和省森工總局主管部門領取出省和省內《木材運輸證》,向所屬縣(市)、區、局資源林政部門登記發放省內《木材運輸證》。
第十八條 市資源林政部門負責審核省內《木材運輸證》簽發存根,統一收回、保管省內《木材運輸證》存根。省內《木材運輸證》存根保管時間超過2年的,由市資源林政部門按年度統一銷毀。
第十九條 省林業廳主管部門管理的出省《木材運輸證》簽發存根,由省林業廳審核、保管、銷毀;省森工總局主管部門管理的出省《木材運輸證》簽發存根由市資源林政部門保管,保管時間超過2年的,由省森工總局主管部門監督銷毀。
第二十條 木材主產品中的地產木材、外進木材和木材副產品分別單本使用《木材運輸證》簽發,特殊情況下的大宗木材運輸,應單本使用《木材運輸證》簽發。
第二十一條 《木材運輸證》簽發部門按《木材運輸證》號段發放時間順序由前到後使用《木材運輸證》。
第四章 外進木材認證、審核
第二十二條 二次起運木材進入卸車場地後,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2人現場登記運材車牌照號,核對所運木材與持有的《木材運輸證》是否相符。相符的,現場認證人員在《木材運輸證》背面簽屬認證意見和認證準確時間並簽名,貨主持該《木材運輸證》和對應的IC卡,在2日內到當地資源林政部門錄入木材運輸管理平台;不符的,現場認證人員當場扣留不符部分的木材,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依法沒收。
第二十三條 外購木材進入卸車場地後,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2人現場認證,程式、方法與二次起運木材相同。外購木材《木材運輸證》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錄入木材運輸管理平台後,貨主應自木材落地之日起5日內到市資源林政部門審核確認,憑確認的外購木材《木材運輸證》辦理木材再次起運手續。外購木材《木材運輸證》5日內未經市資源林政部門審核確認的, 該外購木材《木材運輸證》無效。外購木材樹種是紅松的,應在落地認證後2日內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向市資源林政部門報告、登記。
第二十四條 鐵力市、嘉蔭縣、伊春區、西林區的木材經營企業到市資源林政部門審核外購木材《木材運輸證》時,需同時提供購貨單位與木材經營企業相符的購貨發票。
第二十五條 進口木材落地後,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2人現場認證,並在《海關報關單》上籤屬認證意見。進口木材企業憑《海關報關單》到當地和市資源林政部門辦理進口木材憑證微機錄入和審核確認。
第二十六條 資源林政部門現場認證人員必須具有行政執法資格。
第五章 木材運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木材外運裝車後,由當地資源林政部門監裝員檢查所裝木材與《木材運輸證》是否相符,相符的,在《木材運輸證》背面第一查驗登記欄內加蓋監裝員監裝名章。
第二十八條 運輸木材車輛途經木材檢查站時,應停車接受檢查,木材檢查站檢查員核對被檢查車輛所運木材與《木材運輸證》是否相符。相符的,登記後在《木材運輸證》背面查驗登記欄依次蓋章簽名;不符的,扣留與《木材運輸證》不符部分的木材,向木材運輸者開具行政處罰扣留單,並及時向當地資源林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運輸木材車輛違章超高、超寬、超重的,由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檢查;運輸木材與《木材運輸證》不符的,由資源林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資源林政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在其管轄範圍內憑《行政執法證》可對木材運輸車輛進行檢查,檢查《木材運輸證》與所運木材是否一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外進材認證審核期限和申請受理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伊春市木材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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