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是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制度,保護企業 合法權益,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工商【1990】第152號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制度,保護企業 合法權益,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是國家授權登記主管機關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是健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向社會公開發布企業登記公告,宣告企業法人成立、登記事項變更、註銷等情況,提供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和準確資料,以利於民事主體依法確立合法地位和調整民事法律關係。

第三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統一組織發布。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分為開業登記公告、變更名稱登記公告和註銷登記公告。發布登記公告的審批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企業法人開業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註冊資金或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號、核准登記註冊日期。

企業變更名稱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原核准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 、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後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經營範圍、核准變更登記日期。

企業註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註銷原因、核准註銷登記 日期。有債權債務的還應公告負責清理債務的單位。

第六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的基本形式為期刊式,刊名為《中國企業法人登記公告》,規格式樣和組織發布時間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各類公告內容,必須認真審核,有關登記事項的內容要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發布。有關審核資料應存入企業登記檔案。

第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發布期刊式公告應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公告費。

第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發布的期刊式公告應分送給在刊企業,並按規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給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十條 企業法人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刊登企業登記公告。登記主管機關有權依法查處非法印刷、刊登、發布企業登記公告的企業或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 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編入介紹企業的文字、圖片資料等內容,即採用登記年鑑形式 的,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統一式樣和印刷標準印製。

第十二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其它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 ,由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發布《企業登記公告》。但公告內容必須說明公告單位隸屬的法人名稱、住所。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事項或終止,經登記主管機關批准,由該企業法人或其主管部 門在登記主管機關指定的報紙上刊登變更或終止通告。企業法人因不及時通告,而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

登記主管機關認為企業法人有必要發布變更或終止通告的,可以要求企業法人或其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時間或方式發布。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

一九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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