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論綱

企業法主體概念從形式上說是對企業作為企業法的主體的表述;從實質上說,則應當是對企業法律形態的表述。 國有企業概念只是就企業經濟性質的特徵進行表述的一種企業分類概念,國有企業概念無法表述企業法律形態,不能作為企業法主體概念。 為此,筆者提出,以公產企業概念取代國有企業概念作為這類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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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論綱:從國有企業到公產企業的概念選擇之思考》內容簡介:在各級政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有關檔案中,國有企業一詞的含義為什麼會是多種多樣的?在理論界,圍繞國有企業為什麼會產生那么多的分歧和爭論?在實踐中,國有企業為什麼既存在法律適用的交叉、重複甚至衝突,又存在法律調整不到位的現象?筆者認為,這是因為國有企業概念本來就是隨著我國企業制度發展而發生的企業概念演變在特定歷史階段的結果。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概念不能概括和反映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實際情況,不適合作為這類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
企業法主體概念從形式上說是對企業作為企業法的主體的表述;從實質上說,則應當是對企業法律形態的表述。企業法律形態是法律對現實存在的企業形態的確認。企業形態不同於企業分類,企業形態是客觀的,企業分類是主觀的,除了企業形態外,其他任何企業分類都不能被認定為企業法律形態。國有企業概念只是就企業經濟性質的特徵進行表述的一種企業分類概念,國有企業概念無法表述企業法律形態,不能作為企業法主體概念。
概念是人們認識事物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是人們把握事物本質的起點。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過程中最基本的語言單位,是進行法律推理、運行法律規範、實現法律目的的必要條件。離開了準確、清晰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運轉就變得難以預測,法律的目的也難以實現。企業法主體概念是一種法律概念,它表述著企業法主體的含義,是企業立法的關鍵字,對企業法的制定、實施以及研究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企業法主體概念必須是準確的、明確的,而不應是含糊不清的、自相矛盾的,否則,不僅會影響企業立法的質量,而且還將帶來企業法適用上的不準確。然而,因為國有企業概念本身就不適合作為這類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所以,關於國有企業概念的問題,無論大家怎樣討論,都不可能解決實際問題。
隨著我國企業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實踐呼喚著能與之相適應的新的企業概念的提出。為此,筆者提出,以公產企業概念取代國有企業概念作為這類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公產企業是指由公有資產投資者全部或部分投資形成的、含有公有產權的、具有經營性特徵的各種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公產企業的基本內涵就是包含有公有資產投資而形成的公有產權。公產企業的具體類型包括公共企業、公有公司、相對公有公司、公產合作社企業、公產參股公司、公產合作企業。公產企業概念從產權的角度來構造企業法主體概念,克服了國有企業概念從企業的所有權出發來構造企業法主體概念的缺陷,避免了國有企業概念帶來的一系列困惑和爭議。以公產企業概念取代國有企業概念能更準確表達這類企業的經濟性質,能更好地反映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能更好地體現現代企業的內在規律,也能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公產企業不同於國有企業,但又與國有企業高度相關。公產企業概念是對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企業的抽象、概括和擴展,是對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企業法律主體概念使用混亂進行理性思考的結果。
我國現有國有企業立法不能適應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現狀,我國應抓緊整合現行國有企業法律法規,構建以公產企業為企業法主體概念的公產企業與國家、社會和諧發展,以及公產企業內部和諧發展的公產企業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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