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的通知
財會[2014]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14年1月17日
解釋第6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
一、企業因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確認的預計負債發生變動的,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應當進一步規範關於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會計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套用指南的規定,對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本解釋所稱的棄置費用形成的預計負債在確認後,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費用應當確認為財務費用;由於技術進步、法律要求或市場環境變化等原因,特定固定資產的履行棄置義務可能發生支出金額、預計棄置時點、折現率等變動而引起的預計負債變動,應按照以下原則調整該固定資產的成本:
(1) 對於預計負債的減少,以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限扣減固定資產成本。如果預計負債的減少額超過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超出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
(2) 對於預計負債的增加,增加該固定資產的成本。
按照上述原則調整的固定資產,在資產剩餘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一旦該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結束,預計負債的所有後續變動應在發生時確認為損益。
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合併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併日在被合併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在被合併方是最終控制方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合併方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如何確定被合併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指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不是暫時性的。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併前後實際控制的經濟資源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有關交易事項不應視為購買。合併方編制財務報表時,在被合併方是最終控制方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應視同合併後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起,一直是一體化存續下來的,應以被合併方的資產、負債(包括最終控制方收購被合併方而形成的商譽)在最終控制方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合併方的財務報表比較數據追溯調整的期間應不早於雙方處於最終控制方的控制之下孰晚的時間。
本解釋發布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未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三、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